文号 | 平政〔2019〕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06 | 关键词 | 民营经济发展 规范性文件清理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决定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8〕19号)等有关要求,通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现决定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2013〕15号)予以废止,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