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依法需经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办理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 四、办理地点 平顶山市新城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六、咨询服务电话 (0375)2692007 七、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八、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九、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说明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一、办理结果 准予注销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