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9〕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08 | 关键词 |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平顶山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平顶山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1日
平顶山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平政〔2018〕27号)等有关要求,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优化调整四大结构为重点,以打好重点领域专项战役为抓手,深入实施“四大行动”(经济结构提质、生态功能提升、国土绿化提速、环境治理提效),持续抓好“六控”(控尘、控煤、控车、控油、控排、控烧),坚持污染减排和质量改善两手发力、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统筹兼顾、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点面结合,树立信心、决心,保持方向、定力,稳中求进,坚定不移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省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短板,为我市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坚强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9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比例完成省定目标。
三、主要任务
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系列要求,打好煤炭消费减量、产业布局优化、运输结构调整、生态扩容提速、柴油货车治理、北部矿区整治、扬尘治理提效、工业绿色升级、清洁取暖推进、监测能力提升、秋冬污染防治11个战役。
(一)打好煤炭消费减量战役
将严控电煤消费增量和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作为主要抓手,抓工程、建机制、强管控,实施煤电行业污染治理、工业用煤管理、清洁能源保障等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煤炭削减目标。
1.强化煤炭消费总量管控
坚决从源头上严把煤炭消费准入关,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非电行业耗煤项目。分解下达2019年各县(市、区)及重点企业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按月发布各县(市、区)及重点企业煤炭消费总量目标监测情况,引导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力争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859万吨以下,其中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1550万吨、统调公用燃煤机组煤炭消费总量1309万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2.深化煤电行业污染治理
(1)加快淘汰落后煤电产能。以超期服役机组、煤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机组为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关停标准,再淘汰一批20万千瓦级及以下煤电机组。通过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方式,再关停部分企业自备煤电机组。2019年3月底前,确定年度拟关停机组清单,力争淘汰落后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电机组36万千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平顶山供电公司。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实行电力绿色节能调度。坚持以热定电,根据燃煤机组能耗水平、排放水平执行阶梯开机方案,统筹实施电力绿色调度,坚持“煤随电走”,煤炭消费量指标随电力调度指标同步转移,保障全市电网安全和电力供应,实现全市范围内电煤消耗最优。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电力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减少燃煤发电机组运行负荷。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顶山供电公司。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快解决重点区域“煤电围城”。2019年6月底前,组织制定平顶山市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所有燃煤机组关停的具体时间和路线,尽快解决“煤电围城”问题。电力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煤电机组关停及外迁工作,及时做好配套电网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平顶山供电公司。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工业企业用煤管理
(1)加强企业煤质内控管理。煤炭主管部门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销货合同、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完善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煤炭产销环节监管。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加大煤炭生产、销售环节抽检力度,组织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煤炭行为;对连续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煤炭的加大抽检频次,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资格。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煤炭使用环节监管。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煤炭质量监管力度,以秋冬采暖季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燃煤电厂、钢铁、焦化、化工等重点耗煤企业煤炭质量符合我省商品煤质量要求。对违规燃用不合格煤炭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增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1)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强与中石油平顶山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等上游供应商沟通衔接,加大市场资源采购,争取更多油气资源量。2019年,全市天然气资源供应量力争达到3亿立方米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秋冬采暖季期间,要重点保障民生用气。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风电资源开发,着力推进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平原风电示范项目和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依照国家政策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和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全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12万千瓦。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平顶山供电公司。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大外电入平规模。根据电力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综合采取政府间协议、市场化交易等措施,加快构建全市多通道、多方向输电格局,最大限度争取外电入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顶山供电公司。
(二)打好产业布局优化战役
立足平顶山市产业发展实际,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启动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持续打击“散乱污”企业,大力淘汰低效过剩产能,推动重点行业布局调整,着力打造绿色制造,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5.启动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2019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焦化、铸造、碳素、化工、耐材等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确定重污染企业名单,并逐一登记造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可以承接搬迁企业的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别;在企业提出就地改造、转型转产、“退城进园”、关闭退出等分类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搬迁改造方式。2019年全面启动8家企业(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易成新能碳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三基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开元特种石墨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宝特种材料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退城进园”工作,2019年底前至少完成5家,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
组织市、县、乡三级力量,以“散乱污”企业及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为重点,拉网式分类排查,实施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实现动态清零。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依法分类处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产业布局规划、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治理达标无望的,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对列入搬迁整合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整改不到位的,将实行专项督办、限期整改;对出现普遍性或区域整治不到位的,依规予以追责。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大力压减过剩和低效产能
(1)加强高耗能行业落后产能用煤管控。按照《河南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产品目录》,制定平顶山市钢铁、电解铝、焦炭、化工、水泥、碳素、铸造、耐材、棕刚玉、铁合金、砖瓦制品等行业落后装置淘汰目录。对于使用列入淘汰目录落后装置的企业,自2019年起实行最严格的重污染天气管控,黄色及以上预警情况下实施最大程度停产限产。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措施提前关停使用列入淘汰目录落后装置的企业。
(2)化解焦化行业过剩产能。全面落实国家“以钢定焦”政策,排查确定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的焦化企业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企业,2019年减少煤炭消费60%。鼓励各县(市、区)提前关停清单内的企业。
(3)压减化工行业低效产能。开展合成氨企业排查,列出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技术装置和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企业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企业,2019年减少煤炭消费60%。鼓励各县(市、区)提前关停清单内的企业。
(4)积极退出水泥行业低效产能。开展水泥企业排查,列出企业清单,推进直径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退出,鼓励各县(市、区)提前关停相关企业设备。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8.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2019年9月底前,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行业专家,完成铸造、陶瓷、耐材等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检查,全面提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省定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积极推动重点行业布局调整
深入分析产业现状,科学确定主导产业,大力推动焦化、铸造、碳素、耐材等产业整合,实施传统产业兼并重组、“退城进园”和优化布局,加快企业规模化、产业集群化和装备大型化;鼓励重点区域钢铁企业通过彻底关停、转型发展、改造升级、市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发展;支持水泥骨干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着力打造绿色制造体系
实施绿色化改造,对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到2019年底,全市力争累计创建4家绿色工厂。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在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打好运输结构调整战役
认真落实《河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4月底前制定出台《平顶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大力提高铁路运输量和水路运输量,提高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结构性污染排放。
11.大力发展铁路货运、水路货运和多式联运
扩大干线铁路运能供给、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铁路运输组织、规范铁路短驳运输、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推进铁路专用线直通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
(1)提升铁路货运能力。2019年6月底前,完成闲置铁路专用线摸底调查,制定铁路专用线运量提升专项方案并加快实施。
(2)提升水路货运能力。加快航运基础设施和集疏港通道建设、优化水路运输组织、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清洁化,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平顶山市临港经济专项规划。
(3)组织实施“多式联运 ”工程。完善市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制定实施方案并加快推进,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
(4)提高重点企业铁路运输比例。重点推进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建材、水泥等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物流园区以及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舞钢公司、平顶山东站。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加快优化中兴路新汽车站、矿工路老汽车站改造进度,最大限度减少长途客运车辆进市给城区造成道路交通拥堵,最大限度减轻尾气排放对城区环境质量(PM2.5和臭氧)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
落实单位: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12.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1)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市区316辆燃油环卫作业车、262辆渣土车、98辆园林绿化车中各50%车辆的新能源改造更新,完成周边县(市、区)302辆燃油环卫作业车、419辆渣土车、25辆园林绿化车中各30%车辆的新能源改造更新;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市区上述全部车辆的新能源改造更新,完成周边县(市、区)中60%上述车辆的新能源改造更新;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车辆的新能源改造更新。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所属涉煤企业和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平顶山热电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有或租用的重型运输车辆逐步进行新能源改造更新,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上述企业重型货运车辆新能源改造更新。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相关企业。
(3)2019年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新增、更新的邮政车辆、出租车辆、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实施以新能源为主的清洁能源化比例不低于85%。城市建成区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市政环卫车辆、物流配送车辆等领域基本实现电动化,试点建设入城市建成区货运车辆统一清洁调配中心。加快物流园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和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2019年底,全市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达到28座、分散式充电桩达到429个,完成省定国家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任务。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便利通行政策。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供电公司。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科学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行驶
2019年3月底前,确定绕城通道路线,完善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线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根据平顶山市现有路网结构和实际通行量,完善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重型车辆跨市快速通行主通道及辅助通道的路线设计,制定平顶山市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实施高速公路分时段、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主通道通行、远离城市通过。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
进一步完善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县(市、区)定期组织城市建成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打好生态扩容提速战役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要求,统筹推进森林、湿地、流域、农田、城市五大生态系统建设,重点加强交通干线、都市生态区、生态屏障和森林城市建设,不断增加生态环境容量。
15.大力建设交通干线景观走廊
按照道路两侧各100米以上和常绿与落叶搭配、乔灌结合的标准,着力推进南水北调沿线、郑尧高速、焦桐高速等主要廊道绿化,实现廊道绿化向美化、彩化升级。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6.大力建设山地生态屏障
以伏牛山为重点,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开展石漠化治理,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调整和优化森林结构,强化平顶山市生态屏障防护功能。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7.大力创建森林城市
按照“以绿荫城”理念,大力建设城市森林和围城森林,全面提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到2019年底,力争建成1个省级森林城市,1个森林特色小镇。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打好柴油货车治理战役
坚持统筹“油、路、车”协同治理,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目标,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18.加强柴油货车污染防治
(1)加大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力度。各县(市、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车载诊断系统)、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日抽检柴油车数量不得低于当地车辆日通行量的15%,全年路检路查柴油车5.6万辆以上。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等场所和重点用车单位开展入户检查,每年入户检查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2019年底前,实现对重点用车单位监督抽测全覆盖。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年度利用遥感监测技术筛查柴油车27.8万辆次以上。
(2)加大“黑烟车”查处力度。利用“黑烟车”抓拍、群众举报、公安交警现场拦截等方式,严厉打击柴油车冒黑烟行为,到2019年底,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比2018年下降15%以上。完善“黑烟车”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全市统一使用“12369环保热线”受理举报。
(3)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4)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监管。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督促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上级要求,2019年6月底前,全市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研究排放检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强化维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
(5)健全柴油货车管理体系。按照省编制的《河南省柴油车深度治理技术指南》《河南省超标车辆“黑名单”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修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健全我市柴油货车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管理,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作业机械的信息采集和编码并进行联网。对具备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排放。全市范围内不得租赁和使用未履行申报登记、张贴环保标识、核发号牌等环保手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含农田作业机械)。建立工程作业机械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全面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严格落实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抽检制度,持续开展汽油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油品质量抽查;积极深入开展“平顶山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对发现2次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门依法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打好扬尘治理提效战役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具体工作标准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城市清洁效果,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21.开展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扬尘专项整治
(1)2019年6月底前,完成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专项治理,加大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保证清扫频次和效果,两侧用地范围内做到“四净两绿”(路面净、路肩净、边坡净、隔离带净和中央、路边绿化道绿),两侧50米范围内实现“三无、两化”(无垃圾、无杂物、无积尘,硬化或绿化),力求“全路无垃圾,车行无扬尘”。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市区范围内依法取缔大型柴油车停车场,周边大型停车场(配货站、大型车维修点)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停车场地、道路全面铺装硬化或采用钢板胶板等铺盖;建设固定喷淋设施,定时洒水喷淋。出入口处设置专用车辆清洗设施,杜绝泥土、泥水带入道路。运输车厢平厢装载并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严禁敞开式运输,停车场内禁止堆放产生扬尘的货物。2019年4月底前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湛河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22.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施工现场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裸露地面百分之百绿化或覆盖、进出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喷淋、渣土运输车辆百分之百封闭)、开复工验收、“三员”(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建成“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置砂浆)信息化监管平台。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处罚,采取挂牌督办、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暂停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等综合措施。
(2)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秋冬采暖季特殊时期开复工验收制度,包括各类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涉及施工安全和结构的工程,相关工程项目部可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由市长“一支笔”最终审批通过,方可在特殊时期允许施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将已审批通过的工地名单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施工工地需将审批文件复印件张贴至工地门口处以供检查人员查阅。
牵头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3.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推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加大城市建成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2019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完成省定目标,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率达到省定目标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1)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和我市实施城市清洁行动有关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1次全城大扫除,对城乡结合部、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卫生死角、盲点区域加大清扫频次,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达到《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604—2018)》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5.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
落实《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矿联席办〔2018〕1号)目标任务,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在重点露天矿山企业采矿区、破碎站、废石场等重点扬尘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系统,视频数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网共享。对证照齐全,但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制定“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于2019年12月底前取缔完毕,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快生态修复,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山矿业权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新建露天矿山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不予审批环评报告,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9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实施“蓝天卫士”火点全年监控,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扣减地方财力的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力争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7.加强农机作业扬尘治理
加强“三夏”(夏收、夏种、夏管)、“三秋”(秋收、秋耕、秋种)农机作业指导,特别是小麦、花生收获季节,要充分利用无风天气,集中组织机械高效作业,大风天气尽量管控、减少作业,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充分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加装防尘装置、绿色环保的农机具实施补贴,对高污染农机具禁止列入农机补贴目录。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打好工业绿色升级战役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六治理、一实施”,即开展非电行业提标治理、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炉窑专项治理、VOCs(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锅炉综合整治、铸造行业深度治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制度,持续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8.开展非电行业提标治理
(1)钢铁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完成提标治理,其中,钢铁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完成提标治理,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8毫克/立方米。生产能力2000吨/日及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3)焦化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焦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4)电解铝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电解铝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
(5)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进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深度治理的钢铁、水泥、碳素、焦化、电解铝、耐材企业,研究纳入惩罚性电价政策范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9.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工业企业完成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五到位”:生产过程收尘到位,生产工艺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物料运输抑尘到位,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厂区道路除尘到位,路面实施硬化,定时进行洒水清扫,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裸露土地绿化到位,厂区内可见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确实不能绿化的尽可能硬化;无组织排放监控到位,因企制宜安装视频、空气微站、降尘缸、TSP(总悬浮颗粒物)等监控设施。“一密闭”: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及燃料全部密闭,禁止露天堆放。对无组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工业企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0.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1)全面摸底排查。2019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全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依据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实施提升整治。对未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清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淘汰落后工业炉窑。基本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清洁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积极推进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实施达标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炉窑行业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炉窑达标整治;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1.开展VOCs专项治理
2019年6月底前,全市表面涂装、印刷、化工工业企业,全面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对产生的含VOCs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平顶山市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2.开展工业锅炉综合整治
(1)基本完成中型燃煤锅炉拆改。2019年10月底前,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市基本完成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改造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对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快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9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19年10月底前,淘汰全市范围内所有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燃气锅炉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新建的燃气锅炉需配套低氮燃烧装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燃油锅炉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开展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加强各类锅炉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以及未按期完成升级改造的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产整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使用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3.开展铸造行业深度治理
(1)铸造行业整合入园。大力推动铸造企业整合,改变分散、无序状况,要规划建设铸造专业园区,推动铸造企业产业布局优化,加快推动规模化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019年10月底前,全市铸造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实现“一达标、两密闭、三到位”,“一达标”即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其中,炉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两密闭”即生产车间全密闭,落砂、砂处理、电炉生产工序在车间内二次密闭;“三到位”即铸锻、浇筑工序集气处理到位,电炉顶部一次除尘、车间二次除尘到位,铸锻、浇筑(使用树脂砂的)工序VOCs治理到位。确因生产工艺等原因无法完全实现的,结合实际实施治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4.实施绿色环保调度
深入实施工业企业绿色调度,按照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有关要求,对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物料产品运输结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厂容厂貌、信用情况5大类11项指标,遴选出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环保引领企业,落实错峰生产和污染天气管控豁免、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等方面政策激励,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促进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八)打好清洁取暖推进战役
继续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洁净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大力发展地热能供暖,建立与供暖需求相匹配的供热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清洁取暖,市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分别达到80%、50%、20%。
35.大力推进城区集中供暖
充分利用好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热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拟增加供热面积153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2019年9月底前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完成5、6号燃煤供热机组抽气改造工程并与3、4号供热首站对接调度试。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6.持续实施“双替代”供暖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地区,优先实施电能清洁取暖工程,综合运用地源、水源和空气源热泵等技术,建设一批分布式电能供暖项目。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在落实气源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建设燃气锅炉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煤改气”“煤改电”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2019年完成“双替代”2万户。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供电公司。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7.有序推进洁净型煤替代
继续将洁净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机制,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8.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供暖
以严格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重点在集中供暖无法覆盖的城区、园区、城乡结合部及有需求的村镇地区,开展地热能清洁供暖规模化利用试点建设,因地制宜选择地表水源、土壤源、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暖进行推广。全年力争新增地热供暖能力10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9.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
(1)加强供热能力保障。结合城区集中供暖需求,积极实施现役纯凝机组采暖供热改造,有序发展背压机组,对用热、用气需求较大的园区、区域,积极推广集中供热、供气。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逐步推进热源半径内燃煤设施关停。推动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小煤电、燃煤锅炉和未完成低氮改造的各类锅炉。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0.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改造
鼓励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19年底,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5%。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试点开展农村房屋节能改造,支持农户在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中采用节能措施,降低农村房屋采暖能耗。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九)打好监测能力提升战役
坚持考核环境质量、监管企业排污、提供决策支撑3个导向,构建涵盖全市工业企业、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监控网络,严厉打击数据造假,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
41.加快构建工业企业全方位监控体系
(1)强化有组织排放监控。对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9年9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实现在线监控“应安尽安”。其中,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化等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涉气工业企业,以及3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20蒸吨/时以上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2)加强无组织排放监控。2019年9月底前,在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焦化、陶瓷、工业窑炉等行业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试点。依据《环境空气降尘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企业(园区)的占地面积、秋冬季的主要气象条件、企业产尘量,在厂区内重点工段、主导风向下风向按照网格布点法布设降尘收集装置,定期测定降尘量;按照无组织点位扇形布设的要求在主导风向下风向布设TSP或PM10、PM2.5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监控厂区无组织排放情况。
(3)开展VOCs排放监控。构建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体系,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制定VOCs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比对及联网技术规范;将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化工等VOCs 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12月底前,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现代煤化工等行业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基本实现涉VOCs重点企业排放监控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2.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2019年底前,全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实现市、县、乡和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3.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
(1)开展环境在线监控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对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比对监测等工作行为的监督,不断规范自动监控数据的可靠性,严防数据造假。对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依法从严处罚,依纪追究责任。
(2)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健全质控考核与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4.加强大气污染科技支撑
(1)提升综合观测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气流通道和重点地区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网,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化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
(2)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加强预测预报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各类形式的技术培训,形成市、县一体化预测预报作业及会商机制,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秋冬季10—15天中长期预报,进一步提升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测能力,开展重污染管控效果预测和评估技术研究,充分发挥市、县重污染应急联动执行技术支撑作用。
(3)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干预能力。加强大气气溶胶光学厚度卫星及长航时无人机遥感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气象条件评估和减排效果评估。开展人工增雨(雪)改善空气质量科学试验与研究,评估人工影响天气干预空气质量效果。
(4)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鼓励各县(市、区)依托专业技术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污染治理和达标规划研究,开展“一市一测”“一企一策”及行业控制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关;充分利用科学家团队跟踪技术服务力量加强污染治理科学性指导,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科技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打好秋冬污染防治战役
紧盯秋冬季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建立清单准确、措施可行、预报及时、应对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实施差异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降低重污染天气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45.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1)夯实应急减排清单。2019年9月底前,结合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情况,各县(市、区)在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基础上,按行业、地域补充完善管控企业范围,细化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的管控措施等, 依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科学确定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级别下停产限产和减排措施,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
(2)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绩效较差的企业;企业内部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对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化工等企业,尽可能通过提高治污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也可实施便于操作的分阶段、分轮次轮流停产方案。对已达到绿色环保引领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橙色以下预警级别应急管控。
(3)加强重污染天气环保—电力联合监控。2019年10月底前,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信息,按照“一户一卡”签订工作流程,明确管控企业电量阀值,实现对管控企业用电量、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每日监控。依据每日监控信息,将电力信息、排放信息和环保执法有效结合,提升环保执法准确性,及时对可疑企业进行核实,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4)强化大宗物料运输应急减排。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要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当地应急管控清单,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20年4月30日。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供电公司。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6.实施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
(1)实施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2019年9月底前,按照《河南省2019年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重点对全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等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符合错峰生产豁免条件的,原则上免于错峰,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9年大气污染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最严级别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9年10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科学组织水泥行业生产。按照加强全省通用水泥熟料企业行业自律,有效压减水泥行业过剩产能。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安排如下:2019年3月停窑;2019年4—5月正常生产;2019年6月停窑;2019年7—10月正常生产;2019年11—12月停窑;2020年1—2月正常生产。对居民供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废等涉及民生的生产线,应根据实际处置负荷,科学确定停产限产时间。重污染天气期间,依法参加应急管控。确因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生产线,报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7.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依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加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全过程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逐步扩大禁售、禁放范围,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打好市区北部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战役
按照“源头治理、分步实施、标本兼治、全面提升”基本要求,深入推进北部矿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重型货运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改造,产煤、洗(选)煤企业煤(堆)场、矸石(山)周转场、落地煤堆存场、煤矿风井出风口环境综合整治,货运道路提标改造,矿区绿化美化等工作,使北部矿区生产各个环节、生活各个领域大气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北部矿区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提升。
48.全面排查整治取缔矿区内“散乱污”企业
对排查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依法分类处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产业布局规划、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实施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恢复地貌,并做好非法用地收储工作;对符合整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准入、产业布局规划、装备技术水平先进、可望通过升级改造达到绿色环保引领企业标准的,严格按照绿色企业标准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2019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整治取缔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49.实施重型货运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
2019年4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户重型货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重型货运车辆燃油尾气排放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尾气排放达到国三及以上标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50.实施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整治,生产工艺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安装收尘除尘装置,烟粉尘无可见外逸;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密闭廊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安装除尘装置;路面实施硬化,指定专人定时洒水保洁,出口处建设车轮和车身高效智能化清洗装置;厂区内可见裸露土地全部硬化、绿化、美化;“因企制宜”在生产环节、装卸环节、进出厂区口安装视频、空气微站等监控设施;厂区内存储的各类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及燃料全部密闭,禁止露天存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51.实施矿区道路升级改造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所辖区域内主(次)道路提标改造。北部矿区所有货运道路全部建设水泥或柏油路面,配套建设雨污收集系统,道路两侧植树种草,建立长效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机制,达到道路“以克论净”标准。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52.提升绿化美化标准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北部矿区裸露区域的硬化、绿化、美化。在不破坏原有地形地貌、自然生态环境基础上,采取乔灌结合的方式对裸露区域全部因地制宜植树种草,实施绿化工程或建设景观设施。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落实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逐条逐项细化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明确任务清单,厘清工作责任,将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进一步严格措施,认真履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部门责任。各有关企业、单位要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设立环保专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污染攻坚战相关工作,抢抓机遇、积极主动,依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9年3月2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执法监管
各级、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监管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重点查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工地非法施工、机动车非法上路、黑加油站非法经营、散煤非法销售以及在线监控造假等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责令停止生产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张贴封条,待整改到位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严禁“以停代改”。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合暗访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采取“一暗访六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区域、突出问题进行随机暗访,对发现问题公开曝光、公开约谈、公开交办、公开处理、公开承诺、公开整改,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三)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攻坚办〔2019〕18号)要求,每月分别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其他8个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督促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等为依据,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对其政府主要领导实施公开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每月调度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实施通报批评、公开约谈、专项督办。
(四)强化服务指导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服务意识,坚决防止“一刀切”和处置措施简单粗暴,积极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和应急减排方案,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产业集群,坚决杜绝一律关停、停而不治等现象。加强规划整合,选典型、立标杆,推广绿色转型发展经验。对纳入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业企业提标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范围的重点项目,各县(市、区)要加大支持力度,在资金、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培训、结对子、定点帮扶、派干部挂职锻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基层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五)注重宣传引导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进一步加强与中央、省和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新政策、新举措、新成效的信息发布的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接受公众监督。各县(市、区)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平顶山市采取的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平顶山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及《水利部印发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水河湖〔2018〕24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3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城〔2019〕20号)等有关精神,深入实施《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平发〔2018〕1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平政〔2018〕27号)有关要求,持续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打好打赢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四水同治”、河长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工作要求,以持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水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为路径,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努力实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好愿景,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达到66%以上,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控制在9.6%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7.7%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打好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
1.确保国控省控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有国控省控责任目标考核断面的汝州市、舞钢市、郏县、鲁山县、叶县要积极开展国控省控责任目标河(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完善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制”、明确责任人,“溯源”治理、“点”“面”结合,切实查清污染底数,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确保好水向好,确保国控省控考核责任目标考核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2.彻底整治不达标水体。2019年底前,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叶县分别完成八里河湿地工程、净肠河湿地工程、将相河湿地工程、灰河湿地工程,并实施沿岸综合整治,确保考核水体水质早日改善,水质稳定达标,力争消除劣V类水质。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治理“水脏”。按照要求,2019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整治任务。同时,各县(市、区)要以河长制为平台,加强部门分工合作,继续下大力整治黑臭河、垃圾河,集中力量剿灭劣V类水体;要大力推行雨污分流,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强化污染源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因地制宜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恢复增加水体自净能力。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整治入河排污口。各县(市、区)按要求围绕“查、测、溯、治”4项重点任务,进一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建成区、产业聚集区及工矿企业的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制定整治方案,完成污染负荷较重、排污量较大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同时,要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责任,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防治“水少”。合理确定沙河、北汝河、澧河、洪河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水量(流量),提出湖泊、水库、地下水体水位控制要求,强化水资源配置,把用水指标落实到沙河、北汝河、洪河,科学调度河湖库水量。加强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情况监督管理。严格河湖取用水管理,加强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控制,对达到和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做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落实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开采要求,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河湖地下水回补试点,加强地下水监测预警,防止出现新的地下水超采区。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打好城镇污染治理攻坚战
6.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要求,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以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排水明沟、城市建成区边缘、城中村内的坑塘等水体为重点,深入排查,发现一处、整治一处。2019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含新排查的)整治工作,保持成效;首批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黑臭现象;其余县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截污纳管、排污口整治任务。并按要求填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城市黑臭水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达到长治久清,并按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要求,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标准,具备条件的县级污水处理厂全部建设尾水人工湿地。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加快管网改造,尽快实现城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2019年底,市区和县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7%以上和89.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污染物消减量比2018年提高10%以上。同时,应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基础开挖地下水外排管理力度,严禁地下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影响管网进水水质。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
8.持续做好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排查整治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对2018年已完成整治的环境问题进一步核查,确保高标准整治到位,防止死灰复燃; 2019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力争相关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分达到95分以上;2019年6月底前,舞钢市、宝丰县完成田岗水库、龙兴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问题专项整改工作;要持续对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排查,发现一处、整治一处。 2019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双源”调查及系统更新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9.开展千吨(供水规模)或万人(供水人口)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乡镇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开展日供水在1000吨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和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工作。摸清饮用水水源地数量;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已划定保护区需要调整的,进行依法调整;设立保护区界标界桩及警示标志;认真排查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并按“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推进整治。力争2019年11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问题排查工作,并上报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治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保障“一渠清水永续北送”。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平顶山段)水环境风险防控。实施水质实时动态检测,落实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平顶山段)水质安全;2019年基本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平顶山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识、标志和界牌安装工作。
持续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平顶山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水污染风险源的排查整治工作,2019年底完成已排查发现的水污染风险源整治任务,并持续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发现一处、整治一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宝丰县政府、郏县政府、鲁山县政府、叶县政府。
11.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1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做好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日常管理,防止水质下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12.治理农村污水。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2019年6月底前,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完成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规划技术把关。各县(市、区)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农村污水综合利用效率。同时,要加快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防控农村改厕后粪污污染。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改厕后,污水能进入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并达标排放;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采取定期抽运等收集处置方式,予以综合利用,有效管控改厕之后产生的粪污。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2019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91%以上,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精神和要求,2019年3月底前,制订实施平顶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经济手段,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核查。凡是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和淘汰类产能均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严格关停退出。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6.严格环境准入。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7.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强造纸、焦化、农副食品加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推动规模以上涉水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8.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持续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防止水运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9.节约保护水资源。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快节水产业发展。2019年底,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23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1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7%以上、20.8%以上。推进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着力抓好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实现地表水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测站点设置,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强化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全市完成具备建站条件的县级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并实现数据联网、数据共享。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全面完成地下油罐改造任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防渗池改造任务,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中石化平顶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平顶山销售分公司。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实施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厘清工作责任,细化各项措施,强化治理要求,确定资金来源,明确完成时限,切实抓好落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所牵头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制定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督促本系统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推进方案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督查督办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市、区)2019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严格的督察督办,视情况将分别采取致函、曝光、约谈和提请问责等措施,强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促进全民治污
各县(市、区)要在本地媒体上宣传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按规定发布水环境有关信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展普法活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努力构建全民治污的浓厚氛围。
附件:
1.2019年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docx
平顶山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9年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第一年,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平发〔2018〕1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平政〔2018〕27号)部署,为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8〕3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32号)明确的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履行新职能、全面建体系、持续打基础、着力控风险”的思路,强化工作指导,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各类保障,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农用地安全利用。完成2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累计完成34.2%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累计完成11.9%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
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现零增长。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运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启动构建平顶山市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为土壤环境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1)开展调查企业信息采集。进一步核实调查对象,通过收集分析资料、现场踏勘,获取地块相关信息;市级、专业机构全程做好质控工作,完成调查对象信息入库;分析企业地块的相对风险水平,确定地块关注度,形成初步采样分析地块名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采样调查与样品分析测试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初步采样调查与样品分析测试;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监测实验室、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共同完成。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3.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启动实施分类管理,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和叶县完成划分工作,其他县(市、区)启动划分工作。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活动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现状、历史资料、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质量情况,结合本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对受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12月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有关县(市、区)要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市、区)要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提出需要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区域、范围、面积、种类等,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平顶山市退耕还林需求,并依据批复情况,结合耕地污染风险管控需要,做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8.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围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市相关部门报上级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实施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制订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确保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管理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信息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收回、储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并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实施情况要于2019年1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分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1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
(1)严格管控重金属排放量。严格执行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要求,持续实施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实现全市排放总量零增长。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为基础,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对全市耕地土壤、农产品有关区域和涉重金属污染源进一步筛查,补充更新整治清单。2019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挂单列条、挂账销号等办法,组织实施整治,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60%以上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依法开展每五年1次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加强涉铅锌矿采选冶炼企业运输环节监管。对涉铅锌采选、冶炼等有色金属企业,加强采选、运输、堆存等环节监管,严防因矿石遗洒、碾压导致重金属污染情况发生。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2.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要求,制定方案、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防范环境风险。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1)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8〕723号)要求,推进静脉产业园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根据全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情况,对照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危险废物监管。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对已排查出的非法堆存、填埋危险废物情况开展整治,2019年12月15日前上报整治情况;继续强化其他省辖市危险废物转入管控,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4.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推进节肥节药行动。调整农业投入结构,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2019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控制在0.4%以下,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9.3%以上,努力实现化肥农药负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开展可降解地膜试验,探索建立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推广正阳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示范试点经验。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推进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019年内全市完成省定村庄农村环境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5.加强尾矿库监管
(1)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尾矿库企业要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强化尾矿库日常特别是汛期监管,切实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尾矿库辐射安全监管。动态更新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伴生放射性尾矿库有关企业要将辐射风险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6.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1)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郏县和叶县全面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级达标验收任务。加快实施汝州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2019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汝州市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收运设施建设。按照《河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市级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以上和60%以上,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市生活垃圾中含重金属废物包括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的收集贮存网络。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含重金属废物,应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整治垃圾填埋场(点)。加大对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理整治力度, 2019年12月底前清理整治完成1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7.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力争2019年内建成5座绿色矿山。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18.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项目
要加大对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试点项目的投入力度,统筹好试点任务与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取得突破性进展。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19.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1)以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完善市控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布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增加人财物投入,提高市、县两级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善落实土壤例行监测、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型灌区、50%以上重点中型灌区水质和林(园)地可食用林产品定期监测等制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测。持续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环境和企业自行监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要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1次环境监测;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分解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总体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清单和台账,将各项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于2019年3月 25日前将本地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部门年度工作方案(含具体工作台账)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执法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通过信息公开、完善参与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受理公众举报、提起公益诉讼等,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中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大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
(三)加强各类保障。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出台激励政策,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推出一批急用急需的制度创新成果。分类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统筹用好各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项目为抓手推进重点工作落实。
(四)严格考核奖惩。严格目标考核,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酌情开展通报批评、公开约谈、专项督察等,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9—Z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