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9〕2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22 | 关键词 | 运输结构调整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平顶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平顶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4日
平顶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市运输结构调整,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平政〔2018〕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为主攻方向,重点实施铁路扩容增量、内河水运复航、公路货运治理、多式联运提速、城乡绿色发展、智慧交通升级六大工程,不断优化运输结构,构建高效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美丽鹰城建设更加出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指引,以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为抓手,以煤炭、焦炭、钢铁、矿建、粮食等大宗货物为重点突破口,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水路运输量。
2.强化标本兼治,突出治本。统筹推进油、路、车治理,提升铁路、水运运能,规范公路货运发展,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加强油品质量监管,突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运输结构。
3.强化各方责任,突出主体。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多方发力、步调一致的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激发铁路、公路、水运等各行业积极性,构建“宜公则公、宜铁则铁、宜水则水”的综合交通运输格局。
(三)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集中攻坚,实现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含发送量和到达量)较2017年增加1000万吨,增长22.8%。其中,国家铁路发送量增加392.1万吨,增长16.8%;国家铁路到达量增加405.9万吨,增长68.0%;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自有铁路货运量增加202万吨,增长13.9%。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25%。节约能耗26.4万吨标准煤以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54.9万吨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铁路扩容增量工程
1.扩大干线铁路运能供给。加快重点干线铁路建设,继续推进三洋铁路郏县段建设,启动三洋铁路茨芭站(郏县西站)及配套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郏县人民政府。
2.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重点推进煤炭、焦炭、钢铁、矿建、粮食等重点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推动舞钢公铁物流港专用线建设。2019年底前开工建设中国尼龙城铁路专用线(一期),对接在建的沙河复航平顶山段工程,降低煤炭、矸石等公路运输比例。开展铁路专用线专项调查研究,逐线制定运量提升方案,充分提升既有26条在用铁路专用线运量,挖掘其中闲置的10条铁路专用线运能,促进资源共享。到2020年,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车务段、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门车务段、平顶山东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
3.推动铁路货场扩容改造。积极推进平顶山西站铁路枢纽改造工程,解决点线能力不匹配问题。对平顶山西站简易驼峰进行改造,提高车站解编能力。加快实施平顶山西站机务折返段战略装车点二期改造工程,力争2019年底建成使用,提升铁路站场作业能力。提高货装科技安保能力,推动平顶山东站改造货检系统、新增货车超偏载仪、升级抑尘站等项目。完善平顶山东站货场及周边设施,推动平顶山东站货场门吊减摇改造和货场东门进出主干道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车务段、平顶山东站,宝丰县、卫东区人民政府。
4.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对钢材、矿建、煤炭等大宗货物敞开受理,推进铁路部门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舞钢公司等重点工矿企业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逐个制定铁路运输解决方案,优化列车编组计划,开行直达或快运班列。加强车站行车组织,逐步取消车站货检人工作业,提升车站运输效率和疏解区的通过能力。开发矿建类物资散货入箱项目,加强平顶山西站机务折返段战略装车点集装箱集疏运体系建设,推进矿建类物资“绿色运输”。优化短驳运输环境,重点解决平顶山站货车进场问题,适当给予进出平顶山站的集疏运货车特别通行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车务段、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门车务段、平顶山东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以大宗货物年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为重点,加强大宗货物长距离运输管控,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原则上运输距离在500公里以上的大宗货物主要由铁路运输(不具备铁路专用线建设条件的企业,通过公路短驳的方式,到最近的铁路货场进行联程运输)。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车务段、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门车务段、平顶山东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内河水运复航工程
6.加快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内河航道工程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沙河复航平顶山段工程,加快推进平顶山港建设。加快集疏港通道建设,制定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平顶山港区铁路专用线前期工作。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平顶山港船舶供电保障设备岸电接电箱安装,实现船舶分缆供电、数据采集、计费和结算。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叶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大力发展临港经济。围绕平顶山港谋划生态型临港经济区,发展装备制造、粮油加工、口岸物流产业,打造辐射豫中豫西地区重要的外贸物资、能源、化工、粮食、水泥、矿石集疏港。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平顶山临港经济专项规划。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叶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公路货运治理工程
8.强化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加强路面管控力度,构建“高速公路入口劝返、出口查处,国省干线公路站点监管、流动稽查、科技布控,农村公路限高限宽”的全方位治超网络。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设施安装任务。强化信用治超,严格落实公路治超“黑名单”制度,依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深入开展剿灭“百吨王”专项行动,到2019年底,基本消除“百吨王”,全面扫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建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执法站,坚持24小时不间断执法,持续加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力度。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公路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国道、省道、主要县道及联合执法站开展重型柴油车尾气抽查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开展营运重型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督促不达标的重型柴油货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对煤炭、矸石等散装货物运输的执法监管,严查国道、省道运输扬尘违规行为。建立柴油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系统,对尾气检测超标的车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到2020年,全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提高机动车油品质量。推动全市国六标准车用油品升级置换、保障供应工作。2019年底前,开展黑加油站点情况摸底调研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加强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检抽测,依托国道、省道、主要县道及联合执法站,开展车辆油品及尿素质量监督抽测,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到2020年,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非标油、车用尿素现象基本消除。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推进老旧车辆淘汰。依法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辆,将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辆,纳入稽查布控系统实施现场查处,予以强制淘汰。制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加快完善骨干公路网。打通绕城联系通道,重点实施S233焦桐线宝丰县周庄镇至鲁山县张良镇段(大西环)、S324郸汝线叶县遵化店至鲁山县黄庄段(一期)(大南环)、G234兴阳线平顶山市区段、G234兴阳线叶县城区段、S325漯嵩线平顶山程庄至郑万高铁平西站段(北环路升级及西延)改建工程。建设市县快速通道,重点实施S232云叶线平顶山北渡镇至叶县孙娄庄段(平叶快速通道)、S325漯嵩线平顶山朱砂洞至鲁山申庄段(平鲁快速通道)改建工程。加强高速公路外联内通,重点实施S242庙洪线许平南高速东连接线大修工程。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制定重型车辆绕城通道路线。制定重型柴油货车优先行驶高速公路方案,严格管控过境重型货车通行,科学引导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大宗货物运输车辆“错峰运输”;明确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多式联运提速工程
14.加快多式联运枢纽建设。着力打造豫西南地区联通内外的公铁联运枢纽,加快推进平顶山西战略支撑点园区、平顶山东部综合物流枢纽基地建设,打造公铁联运“一站式”物流园区,支持平顶山市现代物流园区、平顶山内陆物流港、平顶山万业综合物流园等项目建设,2019年建成平顶山市泰顺达电商仓储物流园,2020年5月底前,建成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推动平顶山港高新港区建设内河航运综合物流港,加快构建公铁水联运枢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车务段、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门车务段、平顶山东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重点推进“平顶山西战略支撑点公铁联运”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稳步开行宝丰(平顶山)—新疆乌鲁木齐集装箱班列、宝丰(平顶山)—陕西榆林敞顶集装箱班列等公铁联运线路。2020年底前,完成包括电子货票传输、火车超偏载检测、货物在途跟踪在内的多式联运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货物追踪、电子账单、系统结算等功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推广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铁路全程物流服务,重点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与无车承运人、甩挂运输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通过资产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形成资源共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到2020年,培育1家影响广泛的多式联运龙头骨干企业。推进河南龙泰吉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舞钢钢联物流有限公司等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发展,强化对不同运输方式、不同物流环节的资源整合力度。到2020年,无车承运人企业完成年货运量420万吨以上,发展线上、线下新型运输组织模式,推动“互联网 ”与传统运输组织方式的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车务段、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门车务段、平顶山东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城乡绿色发展工程
17.加强绿色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底,建成平顶山市城市共同配送中心,满足商贸物流、零担运输、电商、邮政、快递、供销等各类企业的共仓、共拣、共配需求。支持郑州现代物流公司与泰顺达物流园区合作,建立统一仓储、统一下单、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破解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难题。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研究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政策。到2020年,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快递、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95%。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邮政管理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政策。2019年底前,制定城市配送运力调控及配送车辆通行管控方案,探索设置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优化完善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鼓励发展纯电动轻型货车。完善加补气、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发展。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持续推动农村物流发展。推进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建设,依托宝丰县西商农产品(冷链)物流园、河南豫西建业农产品物流园等打造物流枢纽节点。依托各县(市、区)农产品产销集中区,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实现工业品下行的“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上行的“最先一公里”。到2020年,培育1—2家有实力的农村物流骨干企业。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加快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完成崇文路首末站、平顶山学院枢纽站、遵化店枢纽站建设,2020年完成余沟等场站建设,力争2020年公交车进场率达90%以上。完善公共交通通行条件,2020年建成平安大道(香山大道—翠竹路)公交专用道,建成建设路(建许路口—新城区高速口)公交专用道。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智慧交通升级工程
21.提高科技治超水平。贯彻落实《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督促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称重设备,并与执法机构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实时监控企业货运车辆进出情况,严控违规货物装载与车辆进出关口。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持续推进非现场执法。将已建成的非现场执法系统接入省级平台,统一非现场执法业务流程和标准,实现非现场执法证据审核、案件办理、信息抄告全流程的电子化、可视化,力争2019年底前新增6套非现场执法系统,持续提升治理超载超限执法效率和力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强化信息资源整合。2020年前,建成平顶山市综合交通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城市道路、高速路口、重点公路、重点运输场站、港口监控的互联互通,实现公交、出租、班车、重点货运车辆的全面数据整合,全行业动态监控。推动开展交通大数据分析,研究物流、人流的特征,支撑综合交通、物流规划决策,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效率。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运输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运输结构调整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责任分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联动,合力推动平顶山市运输结构调整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强力推进工作落实
将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督查事项,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督查。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7家大宗货物年货运量50万吨以上重点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加大督导考核力度
针对货运增量源头企业、铁路货站和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督导、考核、定期跟踪,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慢动作、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对运输结构调整相关政策进行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报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浓厚氛围。
附件:
3.平顶山市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运增量任务分解表.docx
平顶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市客运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各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等部门,要建立网约车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据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网约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章 经营资质的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发展管理、公安、税务、网络安全信息化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平顶山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发展管理、公安、税务、网络安全信息化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按规定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通信发展管理、公安、税务、网络安全信息化、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确实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公里;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服务评价功能的车载终端设备;
(四)车辆标准为巡游出租汽车裸车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上(以购车发票为准);
(五)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性能应符合GB/22485标准;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安装顶灯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用年限不满8年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到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年龄不超过驾驶员法定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C1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有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有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部门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
(二)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多次受到乘客表扬的;
(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应予以表彰或奖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依照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2016年第6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通信发展管理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顶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
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社会公众出行,规范全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乘定义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七座以下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乘平台发布合乘信息。
二、基本原则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担成本合理、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鼓励并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
凡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合乘平台
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平台,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线路;将注册合乘服务提供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接入平顶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合乘行为要求
(一)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二)工作日合乘出行趟次每日不得超过4次;法定节假日合乘出行趟次每日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服务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三)合乘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油、气、电费和通行费等部分出行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四)合乘各方应事先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鼓励合乘服务提供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
(六)禁止合乘平台提供合乘计时收费信息;禁止合乘服务提供者临时摊算合乘相关费用或计时收费;禁止合乘参与者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
(七)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否则,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9—ZFBGS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