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2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第一条 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鼓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共党员、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教育、保护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诬告陷害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公众场合散布谣言中伤他人,或者利用网络(微信、微博、抖音等)、广播、非法出版物等方式,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巡视巡察、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
(三)组织上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因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通过诬告陷害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诬告陷害情形。
第五条 被反映人发现自己受到错告或者诬告时,根据问题性质,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政法机关其中之一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内部负责受理信访举报的机构对核查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对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处置。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或者收到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时,应根据管理权限和问题线索处置有关规定,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 建立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沟通协作、案件移送、集体会商等机制。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判、检察、公安、信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手段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属于被错告或者诬告的,有关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结合具体实际,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必须经过市委或者市纪委批准。
根据诬告陷害行为调查核实、批准认定和实施诬告陷害者的身份等情况,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由调查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移送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依规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
责令实施诬告陷害者作出检查,公开道歉。
第十一条 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认定。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批评教育。
实施错告者受到批评教育后,仍就其反映的不实问题再次进行检举、控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参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通过诬告陷害他人而获得的不当利益,根据调查结论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已被确定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取消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
(四)已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权限,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的责任:
(一)在明知本单位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存在诬告陷害他人行为,而没有及时制止、纠正,导致此类问题再次发生,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诬告陷害他人行为调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调查核实期间,向实施诬告陷害者通风报信,或者干扰、阻挠调查处理的,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变通执行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平顶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中共平顶山市纪委、平顶山市监察委员会、中共平顶山市委组织部、中共平顶山市委政法委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和公职人员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查核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办〔2017〕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