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空气质量指标日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9-0002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 全社会

为强化空气质量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加大重点区域管控力度,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平顶山市空气质量指标日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适用于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从9月1日起执行。对上述四区实行PM10、PM2.5日考核制度,每日市区四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PM10、PM2.5的浓度均值作为当日考核基数,超出考核基数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当日PM10、PM2.5日均浓度超出考核基数1至3微克的,每微克分别罚款0.5万元;当日PM10、PM2.5日均浓度超出考核基数4至10微克的,每微克分别罚款1万元;当日PM10、PM2.5日均浓度超出考核基数11微克以上的,每微克分别罚款1.5万元。

出现极端气象情况,引起监测数据异常时,当日不再参与考核。存在恶意停电、造假等行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单因子达不到数据有效性规定的,造成监测站点形不成日报数据的,按当日其他自动监测站点罚款总数的5倍计罚。

环境空气监测数据采用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数据。日考核数据由平顶山市环境监测站计算,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日在《平顶山日报》公布。

市财政局负责量化考核的结算工作,每月的5日前,依据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考核结果进行结算,计罚资金设立污染防治攻坚市长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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