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3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5-6165855
通讯地址:平顶山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关于平顶山市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尼龙颗粒1.5万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平开城建环[2019]151 号 | 2019.8.27 |
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关于平顶山市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尼龙颗粒1.5万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平顶山市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平顶山市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尼龙颗粒1.5万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期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平顶山市科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改性尼龙颗粒1.5万吨生产项目位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神马大道666号高新火炬园,占地面积3696m2,总投资1000万元,拟租用园区1号标准化厂房进行年产改性尼龙颗粒1.5万吨生产线及配套辅助、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生产活动。
二、该《报告表》编制规范,内容全面,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下一步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建议,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确保营运期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处理。在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废气处理措施
加强尼龙及辅料在高温熔融挤出和烘干时的废气收集效率,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喷淋塔 UV催化氧化 活性炭吸附装置(共设置2套环保处理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的尾气统一通过车间外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0mg/m3的排放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80mg/m3的建议排放浓度。
2、落实废水处理措施
实行雨污分流,生活废水经车间外化粪池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平顶山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塑料拉丝冷却水经循环水池和冷却水塔进行循环利用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及一定的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东、西厂界)、4类(南、北厂界)标准要求。
4、妥善处理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袋)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回收利用,禁止外排;不合格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经简易垃圾收集箱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卫生填埋,不外排;危险废物经专用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不得外排。
5、明确运营期环保要求和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高新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