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9〕3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9-0000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全社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已经2019年9月2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27日


平顶山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要建立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各项工作。

    二、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消防救援人员在汽车站、火车(高铁)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挂号、就医。相关单位在对外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

(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

(三)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三、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根据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研究制定与消防救援队伍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工资待遇水平”规定,自2019年起,全市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治、卫生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考评主管单位考评合格后,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现行负担政策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消防救援人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补充医疗保障待遇。为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等商业保险。

(三)伤亡抚恤待遇。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地方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五、社会优待保障

(一)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设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由政府承办部门直接对应消防救援支队安排执行;对随调未就业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的入学、入托,参照《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及《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平教体办〔2019〕155号)精神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四)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择业。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六、财政预算保障

按照中办发〔2018〕50号文件有关规定,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及消防文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保障。本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和现行财政负担政策保障;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申请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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