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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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晓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简化中药膏、丸散剂审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慢性病患者的关心及对药品审批问题的关注。建议收到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就药品审批工作中我局应承担的职能与职责、如何更好地发挥我们的职能作用,确保我市药品安全及简化审批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四)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1.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2.鲜药榨汁。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就是说,对于慢性病患者,需要使用中药膏丸散剂的,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制剂单位可以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中药膏丸散等剂型,供患者服用,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您建议对于慢性病患者,按照一人一病一方,将多位中药融合成一方,制成散剂、水丸、蜜丸、膏方来治疗,即可充分体现辨证施治、随症加减的中医特色,方便患者服用,又能解决药厂无法小批量生产的难题,是中医药方便患者的一大特色与优势!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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