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工信〔2019〕81号 索引号 005452380/2019-0000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9月16日

平顶山市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动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全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依据《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攻坚办〔2019〕136号)和《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散乱污”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攻坚办〔2019〕142号),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2020年前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摸排、分类整治、健全机制、依法实施、长效监管”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分门别类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推动工业企业实施“三大改造”,加大工业“绿色企业”创建力度,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和环境污染治理协调发展,实现“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积极努力和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任务,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在各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认真落实“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局规划科、高技术工业科、原材料工业科、装备工业科、消费品工业科按照职责做好政策解读和服务指导。

(一)深入排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制订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本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清单管理,确保排查到位,无死角、无盲区。

(二)持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与环保、发改、公安、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分门别类、依法依规实行关闭取缔、搬迁整合和提标改造。

(三)严防“散乱污”工业企业“死灰复燃”。对已经整改取缔“散乱污”工业企业,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联合环保等单位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加强巡查检查,坚决杜绝“散乱污”工业企业“死灰复燃”。

三、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环保标准、不符合市场需求、不符合产业布局、没有环评手续、没有治污设施、没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规划的经营活动或堆放场所;乱,是指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准入,排放废水、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VOCS〔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等)、废渣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工业领域“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主要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业和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等16个重点行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从事电镀、印染、食品(酒、饮料、精制茶)制造、纺织、皮革皮毛羽毛、造纸制品、化学纤维的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河南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业目录见附件1)

四、整治措施

(一)关闭取缔。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一律关闭取缔;属于限制类的,不符合产业布局的,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或环评审批的一律关闭取缔;属于鼓励类,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产业布局且限期搬迁未完成的一律关闭取缔;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环境严重且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取缔;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且不能完善的一律关闭取缔。

(二)搬迁整合。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的), 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产业现代化的原则,限期整合搬迁至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三)提标改造。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可以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且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排污单位。

五、方法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9月16日-9月20日)

要对本辖区“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分别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整治清单。重点查清企业数量、企业规模、行业结构、产能情况、厂房权属、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因素,特别是要掌握存在厂中厂、无牌无照、安全隐患突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情况。对排查整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排查整治清单详见附件2)。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21日-10月10日)

按照“淘汰一批、入园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针对排查整治清单,按照各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分类处置工作,确保整治到位。被列入关闭取缔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整治时间依法依规关闭取缔到位(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被列入搬迁整合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制定搬迁整合和升级改造方案,限期完成搬迁整合工作。逾期未完成搬迁整合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对照清洁生产改造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和完善手续,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期间,市工信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督导。

(三)组织检查阶段(10月11日- 10月31日)

市工信局将联合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该淘汰的淘汰、该入园的入园、该改造的改造”。坚决杜绝异地转移,确保不新增“散乱污”工业企业,防止“散乱污”工业企业“死灰复燃”。

(四)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通过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动态监督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消除辖区内存在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同时,挖掘和培育经验做法,推广应用绿色环保装备和先进节能技术,服务指导工业企业开展“三大改造”和工业“绿色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工业经济绿色协调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标本兼治、上下联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辖区内“散乱污”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散乱污”治理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大“散乱污”治理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暨“三散”治理专项会议精神宣传贯彻,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争取企业理解与支持。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注重发现好的典型、好的做法,推广绿色转型发展经验,积极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坚持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严禁“一刀切”做法。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瞒报漏报、整治不到位不彻底的,或被上级部门检查暗访通报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

河南省部分工业行业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石化化工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内燃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化工原料用途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1.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

1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13.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的合成氨产能(2021年1月1日)

14.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独立炭素企业,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企业(2021年1月1日)

(二)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的焦炉(2021年1月1日);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钢铁生产用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32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烧结机、6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生产用高炉

7.作为主体冶炼装备用于钢铁生产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30吨及以下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电弧炉及高温合金、高合金钢电弧炉)

10.化铁炼钢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

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14.叠轧薄板轧机

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热轧窄带钢轧机

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24.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7.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28.煅烧石灰土窑

29.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30.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31.环形烧结机、步进式烧结机(2020年)

32.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33.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下的化合槽,化合槽有效容积150立方米以下的生产设备

34.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  

35.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36.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37.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倾倒槽

38.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39.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40.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

41.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项目

(三)有色金属

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

4.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以下预焙槽

5.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6.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7.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8.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9.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

10.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1.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再生铅项目

12.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13.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

14.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15.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

16.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18.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19.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

20.独居石单一矿种开发项目

21.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项目

22.氨皂化稀土萃取分离工艺项目

23.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

24.20000吨/年(REO)以下混合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5000吨(REO)/年以下的氟碳铈矿稀土矿山开发项目;500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5.2000吨(REO)/年以下的稀土分离项目

26.1500吨/年以下、电解槽电流小于5000A、电流效率低于85%的轻稀土金属冶炼项目

27.中心城区电解铝产能;单厂规模20万吨/年以下电解铝产能(2021年1月1日)

28.原生汞矿开采(2032年8月16日)

(四)建材

1.干法中空窑(生产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水泥机立窑,立波尔窑、湿法窑

2. 2000吨/日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2021年1月1日)

3.直径3米(不含)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4.无覆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6.1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不含)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

7.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8.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9.玻璃纤维陶土坩埚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0.10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11.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12.石灰土立窑

13.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4.普通挤砖机

15.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

16.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17.1000型普通切条机

18.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19.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0.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21.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2.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3.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4.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5.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26.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27.装饰石材矿山硐室爆破开采技术、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移动式小型圆盘锯

28.无除尘设施的干法石材加工(含宝石加工)工艺技术

(五)机械

1.热处理铅浴炉

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

3.TQ60、TQ80塔式起重机

4.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5.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6.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7.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

8.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9.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10.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

11.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

12.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

13.砂型铸造油砂制芯

14.重质砖炉衬台车炉

15.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

16.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  

17.位式交流接触器温度控制柜

18.插入电极式盐浴炉

19.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

20.磁放大器式弧焊机

21.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  

22.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

23.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24.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25.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工艺

二、落后产品

(一)石化化工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 (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农药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

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8.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二)钢铁

1.热轧硅钢片

2.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3.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

4.使用中频或工频感应炉熔化废钢生产的钢坯(锭),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除外)

(三)有色金属

1.铜线杆(黑杆)

(四)建材

1.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3.25A空腹钢窗

4.S-2型混凝土轨枕

5.一次冲洗最大用水量8升以上的坐便器

6.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7.非机械生产的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8.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9.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

(五)机械

1.T100、T100A推土机

2.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3.WP-3挖掘机

4.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5.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6.БY-40石油钻机

7.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8.CER膜盒系列

9.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10.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11.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12.GGP-01A型皮带秤

13.BLR-31型称重传感器

14.WFT-081辐射感温器

15.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PY5型数字温度计

16.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17.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18.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19.ZL3型X-Y记录仪

20.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21.YB系列(机座号63-355mm,额定电压660V及以下)、YBF系列(机座号63-160mm,额定电压380、660V或380/660V)、YBK系列(机座号100-355mm,额定电压380/660V、660/1140V)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22.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23.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24.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25.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26.以焦炭为燃料的有色金属熔炼炉

27.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28.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29.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30.JD型长轴深井泵

31.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32.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33.C620、CA630普通车床

34.C616、C618、C630、C640、C650普通车床(2015年)

35.X920键槽铣床

36.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37.D6165、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38.D5540电脉冲机床

39.J53-400、J53-630、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40.Q11-1.6×1600剪板机

41.Q51汽车起重机

42.TD6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43.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44.A571单梁起重机

45.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46.SX系列箱式电阻炉

47.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48.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49.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50.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锅炉给水泵

51.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52.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53.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

54.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

55.X52、X62W 320×150升降台铣床

56.J31-250机械压力机

57.TD60、TD62、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58.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4146柴油机

59.含汞开关和继电器

60.燃油助力车

61.低于国二排放的车用发动机

62.机动车制动用含石棉材料的摩擦片

63.非定型竖井罐笼,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型矿井提升机,JKA型矿井提升机,XKT型矿井提升机,JTK型矿用提升绞车,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专门用于运输人员、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

64.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65.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66.锻造用燃煤加热炉

(六)轻工

1.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糊式锌锰电池、含汞纸板锌锰电池、含汞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扣式碱锰电池,含汞浆层纸、含汞锌粉,开口式普通铅酸电池、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含镉高于 0.002%的铅蓄电池,含砷高于0.1%的铅蓄电池,民用镉镍电池

2.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3.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4.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5.进水口低于溢流口水面、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6.铸铁截止阀

7.半自动(卧式)工业用洗衣机

8.开启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四氯乙烯干洗机,分体式石油干洗机和普通封闭式石油干洗机

9.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包括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和十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等)的生产和使用

10.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超薄型塑料袋、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添加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11.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1)长度较短(≤500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3.5毫克;(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 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3)长度较长(>1500 毫米)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3毫克(2021年1月1日)

12.化妆品(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一),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2021年1月1日)

13.生产含汞的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等非电子测量仪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2021年1月1日)

14.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2026年1月1日)

15.含汞电池,不包括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2021年1月1日)

16.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过3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紧凑型荧光灯(2021年1月1日)

17.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1)低于6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2)低于40瓦(含4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2021年1月1日)

18.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2021年1月1日)

19.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1年1月1日是指应于2021年1月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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