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9〕2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9-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7日    



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含遵化店镇)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乡镇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部分乡镇包括:宝丰县杨庄镇、肖旗乡、石桥镇、周庄镇、闹店镇、李庄乡,郏县李口镇、姚庄回族乡、堂街镇,鲁山县张官营镇、磙子营乡、张良镇、马楼乡、辛集乡,叶县龚店镇、任店镇、洪庄杨镇。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布本县其他地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汝州市、舞钢市、石龙区政府决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将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组织力量深入排查、依法处理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实行重点管控。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就本区域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配合做好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劝阻、警示等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体育、民政、宣传、消防救援、邮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和所监管行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清单,并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宾馆、酒店、物业、婚庆、殡葬等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要录制现场视听资料,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通过“110”报警电话、“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鼓励群众举报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出台举报奖励制度。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巡查检查中,每发现1个燃放点,市财政直接扣除属地县(市、区)1万元工作经费;每发现1个销售点,市财政直接扣除属地县(市、区)5万元工作经费。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租赁出去的门面房、仓库、场地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全市予以通报,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文明单位应当带头执行本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计入文明单位创评档案,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依纪依规给予政务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政务处分。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平政〔2016〕4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6〕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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