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顶山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民主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研究全市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发展目标和规划;

(三)研究确定局重大工作部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

(四)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报请研究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局明确的责任单位(包括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后,提请局党组会或局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八条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同有关方面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九条 拟订决策草案,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责任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局领导人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可控的,可作出决策;风险评估结果为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作出决策,否则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办公会讨论前,应当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承办科室要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局办公会讨论,由局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长最后发表意见。局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局办公室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决策出台后,执行决策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向局办公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办公会报告。

责任单位应积极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可先由局长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平科〔2018〕9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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