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城管发〔2020〕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0-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发改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为有效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平顶山市燃气的平稳供应,确保公共安全,经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公安局、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部门共同研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2015年制定的《平顶山市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规定》予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8日
附件:1.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