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20-00021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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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我市出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2013﹞41号),确立了在市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的制度,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对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有效提升了土地资产价值,增加了财政收入。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领域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等土地储备相关规定有了新变化,加之机构改革中我市原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职能合并,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原有的土地储备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依据新的上级规定出台《平顶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三十条,主要规范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土地储备工作,但也适用于各县(市)和石龙区。

三、主要内容

(一)土地收储“五统一”原则

市内五区“五统一”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主要是为了体现政府主导,即: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统一补偿、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规划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报批是指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内五区政府(管委会)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实施报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国有存量土地实施收回报批等工作;统一补偿是指市本级国有存量土地收回(收购)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安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收储是指市政府通过土地收储计划统一进行安排;统一供应是指市内五区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供应,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两项重要抓手。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市)及石龙区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结合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项目的用地需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项目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应逐步按照街区规划、成片实施原则确定,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更好地发挥土地储备优势。从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前期论证,到通过审核论证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再到从中选择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环环相扣,有利于提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可行性。

(三)土地收储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可纳入储备范围的5种类型和应纳入储备范围的6种类型。其中,可纳入范围的5种类型较宽泛,基本涵盖各种使用土地类型,目前受财力等各种因素影响,难以全部实施收储,可以根据政府要求和经济社会形势需要有选择地进行。

(四)如何实施土地储备

首先,明确实施土地储备的基本方法,即: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现状、规划用途、储备方式、前期开发、资金来源、土地供应预期、实施计划、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的实施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其次,对实施土地储备主体进行了分类规定。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项目实施以各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市区国有存量土地储备项目实施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主体。同时也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国有存量土地管护,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管护。

再次,分类理清实施土地储备程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根据市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内五区政府(管委会)确定拟征收地块,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情况、地灾防治评估及征求涉矿企业意见等。

(五)连片收储

连片收储是今后土地储备工作重点发展方向,除无法连片开发外,零星小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再纳入储备。考虑到连片收储时工作量较大,土地收储资金不足等因素,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管理办法》规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完成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适时引入国有平台公司等专业公司介入土地储备,更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为综合提升储备地块的开发利用价值,进一步为政府高质量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管理办法》提出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

(六)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管理办法》参考有关规定和外地经验,明确土地储备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和各类成本核算方式,更便于市、区两级 实施土地储备时操作。同时也规定了储备土地供应后前期费用核算程序、收益分成等,理清市、区各自权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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