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自 20 15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新密市商务局办公室 。
办公地址:新密市 文化街 2 号
办公时间:上午 8:30 至 12:00 ;下午 14:00 至 17:30
夏 季:上午 8:30 至 12:00 ;下午 1 4 : 3 0 至 18: 0 0
联系电话: 0371- 68508000
传真号码: 0371- 87019888
通讯地址: 新密市 文化街 2 号 邮政编码: 45237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 “ 地区及部门编号 ” 、 “ 信息分类号 ” 、 “ 信息生成年号 ” 、 “ 信息顺序标号 ” 四组代码构成。
2.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新密市 商务局政府 信息公开包括 商务局 层面的信息公开和 商务局 各 业务科室 的信息公开。 商务局 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 商务局 及 各业务科室 层面的主要信息:
1. 商务局 及其 二级 机构的领导名单;
2. 商务局 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 商务局 及 各业务科室 规范性文件;
4. 商务局 提交 上级管理部门 审议的各类报告;
5. 本市 招商引资、内资内贸、外资外贸、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 相关政策;
6. 商务局 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 商务局 重点工作;
8. 本市 招商引资、市场运行、对外开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 主要数据;
9.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 商务局 人事任免;
11. 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市政府及办公室层面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 郑州市政务公开网。网址: http://xm.public.zhengzhou.gov.cn/?d=609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 一 ) 提出申请
填写《 新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 以下简称《申请表》 , 详见附件 ), 《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新密市 商务局 门户 网站 ( http;//xm.public.zhengzhou.gov.cn/02Y/2408576.jhtml )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两种。
1.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 , 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 , 请相应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的字样。
2.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 , 当面提出申请。
( 二 ) 申请的处理
1. 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申请予以退回,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 , 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 , 为提高处理效率 , 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 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 , 经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 , 并告知申请人 ,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3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6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 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 , 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 , 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 三 ) 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