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20-0001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全社会

  一、出台背景    

平顶山因煤兴市,在市北部矿区分布着平煤神马集团13个煤矿和4个洗煤厂,年产煤矸石1243万吨。由于历史原因,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存在监督管理缺位、堆放场地不规范、运输管理问题多、矸石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造成堆场、道路扬尘污染严重;加之相关措施滞后,矸石质量好时市场疯抢,质量差时大量堆存,导致部分煤矿生产时断时续,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为做好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市政府组织专班力量,对平煤神马集团北部矿区煤矸石产生及综合利用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并邀请中散协煤矸石综合利用专业协会的会长、相关专家到我市,对我市煤矸石综合利用把脉问诊,同时借鉴山西太原、长治、朔州和辽宁阜新等地经验做法,依据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出台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平顶山实际,出台了《平顶山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出台《办法》的目的。为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对煤矸石及其综合利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三)确定适用范围。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的煤矸石排放、储存运输、综合利用以及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四)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办法》明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市、县两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我市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五)明确了矸石减量化的要求。《办法》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减少煤矸石的排放,制定分年度减量计划,确保实施到位。

(六)明确了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的技术标准。《办法》规定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的,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七)明确要划定“禁运区”,推广实施“公改铁”或管状皮带运输方式。煤矸石装卸运输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市区范围内依法划定煤矸石汽车运输“禁运区”。矸石周转场应当在“禁运区”之外建设,并符合全密闭等环保要求。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