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行动方案解读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21-0000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全市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行动方案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产业集聚区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阵地和增长极,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占据支柱地位。但产业集聚区用地存在着粗放、利用效率不够高等问题,亟待进一步提升和解决。2020年4月2日,在全省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尹弘省长强调,要大力解决产业集聚区用地粗放问题。2020年4月30日,在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上,王国生书记强调在新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巩固提升载体,让产业脊梁强起来,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12月4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刘玉江副省长在会上强调,各市县要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把“百园增效”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比照省里成立领导机构,建立一体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行动落到实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全市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二、重要内容解读

《行动方案》共有四个部分,对全市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的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阶段、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能够顺利实施推进。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市场等手段,打牢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用地政策体系“一张图”两项基础,打赢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场攻坚战,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促进节地水平、产出效益双提升,助推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和全市高质量发展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到2022年底,整备盘活1.86万亩存量建设用地,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工业用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

(二)主要任务。一是绘好产业集聚区规划“一张图”。年底前编制完成产业集聚区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二是织密产业集聚区用地政策体系“一张网”。确定工业用地“标准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3项主要控制性指标。三是打赢产业集聚区存量低效用地盘活攻坚战。摸清存量建设用地底数,建档立卡,分类施策。四是打赢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攻坚战。年底前,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机制,实现“拿地即开工”。五是开展产业集聚区土地高效利用评价。

(三)实施阶段。共分四个阶段:一是启动部署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3月);二是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3月—2022年10月);三是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12月);四是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以后)。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加强动态监测。运用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信息监管平台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分析预警、动态巡查。三是加强指导督导。综合利用“通报、约谈、考评、观摩评比、考评”等机制,推动工作开展。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完成年度任务的,给予相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未完成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申请,按比例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文件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2020】43号)

四、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1、关于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历史遗留处置 

 (1)土地供应方式。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且运营良好、亩均产出效益较高、履约情况较好的,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验收、列入整改台账,可以项目开工时间为出让起始时间,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并于2021年年底前完善用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批未供即用的城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将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权利主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2)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在不违背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估价期日可以项目开工建设时点为准,在综合考虑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款。对于开工建设时已缴纳部分费用的,当地政府组织核算土地应缴价款时,已缴部分可不再计算利息。 

(3)未供即用涉及的行政处罚。经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没收处置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规划审批及核实。已经当地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 

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的,报经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若采取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纠正完善并处罚到位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房屋竣工验收。企业开工建设时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而开工建设,可由企业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的报告,报经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企业若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单位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2、关于闲置土地处置 

(1)闲置土地难以无偿收回问题。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 53 号令)有关规定,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根据土地闲置时间长短,处置方式只有收取闲置费和无偿收回两种方式。对于政府与企业互有瑕疵,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协商一致,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予以置换。

(2)项目跨宗建设被认定为闲置土地问题。工业项目跨宗使用多宗土地建设但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造成部分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无法消除的,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协议,按照合宗处理。合并的宗地应满足土地已登记发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抵押查封、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土地用途及使用权类型一致、整体项目可以出具统一规划条件等前提条件,宗地合并后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应一致。 

(3)土地闲置费收缴问题。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五、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范围:平顶山全市范围

期限: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年底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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