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平顶山市实施201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2021〕2号

索引号: 005452946-00000-2021-00032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发文

为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现将拟征收的平顶山市实施2018年度第二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现状、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A宗土地,四至如下:东至科源路,西至已征国有土地,南至轻工路,北至大王庄路。该宗土地现状为:林地、村庄等。该宗土地属戴庄村集体土地2.7633公顷。涉及地类:农用地1.2925公顷,建设用地1.4708公顷,共计2.7633公顷公顷。

B宗土地,四至如下:东至创业大道,西至戴庄村土地,南至宏大路,北至大王庄路。该宗土地现状为:林地、村庄等。该宗土地属戴庄村集体土地3.6875公顷。涉及地类:农用地0.0445公顷,建设用地3.6430公顷,共计3.6875公顷公顷。

二、拟征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住宅用地。

三、拟征地补安置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的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1个征地区片,补偿标准为135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执行,按标准据实核算。

3.房屋拆迁补偿: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平顶山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顶山高新区棚户区改造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平开发〔2017〕173号)的规定执行。

4. 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文件要求,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帐。

四、安置方式

拟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拆迁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或申请听证,请于本公告期满前向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多数(过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新区管委会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将以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的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望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公示期30天。

特此通告。

 

 

  2021年8月10日

  联系人:徐亚伟   (电话:0375—398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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