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6日,市政府印发《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濮政〔2021〕9号)。《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施行,对规范政府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化解合同法律风险,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等具有积极作用。现将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原因
《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3〕8号)实施以来,市政府及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行为逐步得到规范。但政府合同签订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调查研究不够,对合同的背景、对方资信、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缺乏深入的考察,对项目有关基础性信息不完全掌握,还有个别合同是以市政府协调小组、领导小组、指挥部名义对外签订的,由于履约能力不足,给合同条款的履行与跟踪监督造成较多困难。为解决上述问题,从制度设计环节加强监管,规范政府合同签订流程,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司法局对《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3〕8号)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办法》规范了合同签订主体。规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市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商洽的招商引资合同,除合同中出现由市政府承担权利义务内容且经市政府同意外,均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签订,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
(二)细化了工作流程。增加一项关于“征求意见”的程序规定,内容为:“征求意见。政府合同涉及财政、审计、税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合同承办单位在报请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三)明确了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审计以及合法性审查部门关于政府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为:“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市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由部门全面负责。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应监督职责。”
(四)关于绩效评估,《办法》规定:“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还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
(五)强化责任追究。增加两项责任追究内容,分别是:(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未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二)市政府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对外签订合同的。对于上述情形,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