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 经开区 、 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 设施和 仪器设 备 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快 全市 科研设施和 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 2016〕56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2018〕136号)、《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豫科〔2018〕137号)等 文件精神 ,我们制定了《 濮阳市 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濮阳市 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财政局

 

                            2021 年 8 月    日    

附件

 

濮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科学仪器设施效益,提高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豫政〔2016〕56号)、 《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 科 〔 201 8 〕 136 号)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豫科〔 2018〕137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濮阳市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构建濮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市共享服务平台”)。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均应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对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鼓励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建立对外开放共享运行机制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均应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第六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 市 共享服务平台 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科研设施和仪

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立本市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按照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要求,组织开发、建设、管理共享服务平台。

监督评估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四)市科技局、财政局委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协助推进本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政策的实施落实;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开放共享服务、开展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双向补贴工作。

第八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 管理单位作为开放共享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发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二)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市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并报送服务记录 ; 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使用市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三)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四)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职称、评价等制度,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五)制定开放共享制度,明确共享的对象、方式、程序、价格等,保障科研设施和仪器良好运行和开放共享。

(六)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等。
第九条    鼓励建立科研设施、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设施、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   查重和联合评议


第十条    建立完善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依托市共享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市级科研设施和仪器新购预警目录。
第十一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00万元的,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议。其中,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新购预警目录内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查重及联合评议。对申请市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本市不再评议。
第十二条   根据市科技局、财政局查重评议意见,对本市已有同类科研设施和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本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单位不得列支此类建设购置经费。

 

第四章 绩效与奖补

 

第十 三 条 市科技局 、 财政局委托 共享服务平台对全 市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内容包含制度建设、开放情况、组织管理、服务成效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开放共享双向奖补、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程序:

(一)管理单位通过 市 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管理单位通过 市 共享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 申请 ,连同其 它 证明材料一起提交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 市科技局 、 市财政局 。

(三) 市科技局 、 财政局 委托 市 共享服务平台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奖补标准。对 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 管理单位分别按照实际发生测试费的 20%、10%给予共享服务后补贴,每年单台套最高10万元,每个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对 评价结果为 不 合格 的 管理单位不予补贴。对用户按照实际使用费用的 20%给予共享使用后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

该条用户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取得有效编号的企业;在市企业科技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注册并入库的企业;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 五 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用户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管理单位提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用户要按照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妥善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公开发表时,要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服务价格。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开放共享服务费用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制定服务价格。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 科技计划立项 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 市科技局 会同相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申报 市级以上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 则 不准购置科研仪器 。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 、 财政局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 工作 的意见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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