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和省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以及《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政策,能够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创新濮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起草《实施办法》时,梳理学习了近年来国家和省有关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整理了外省市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起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为主要依据,同时参照了苏州、洛阳等地近期出台的政策做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八条,重点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激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科技成果交易、转移转化载体建设等领域发力,调动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一是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明确了“三赋权”。在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

二是关于激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三是关于科技成果利益分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

四是关于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市内转化。市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将其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一次性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五是关于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市外科技成果。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濮阳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一次性给予5%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是关于扶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发展。市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濮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并开展实质性技术转移工作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开办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对于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一次性给予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是关于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配套奖励。市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按国家奖励额的3倍、省奖励额的2倍给予配套奖励。市域内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按国家奖励额的1倍、省奖励额的一半给予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团队(资金分配办法由团队协商确定)。

四、注意事项

1.实施办法中提到的各类奖励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2.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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