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该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什么是车船税?
答: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条例》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问: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问:我省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条例》、《细则》规定的车船税税额幅度,《办法》规定了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其中,三轮汽车,是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问:为什么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答: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问: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问: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答: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问: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答: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问: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答:(一)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二)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三)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六)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我省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具体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问: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而且,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问: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车船信息,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不提供车船税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车船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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