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基础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67号)精神,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一)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要尽快建立覆盖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豫政〔2005〕35号印发)、《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政〔2006〕号印发)等相关政策及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编制、修订完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各类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大中型重点企业及大中专院校应急预案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完备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编制的指导协调、沟通交流、审查备案、督促检查和衔接工作,建立预案动态管理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落实,开展预案演练,积极组织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联合演练,促进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快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都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市政府各部门在分管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应的任务和责任。
防汛事件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水利局、市黄河河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安全生产事件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社会群体性事件、火灾事故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牵头处置。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环保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公共卫生事件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卫生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办事机构,也可以指定现有机构或专门人员承担起本辖区、本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职责。加强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强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要建立和完善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责任,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承担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管理和基层应急投入。
(三)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编制实施《三门峡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与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做好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我市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配套政策,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四)加快应急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形成连接各地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高效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统筹规划,切合实际,注重实效;要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按照“信息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原则,加快公安、医疗急救、交通事故处理、消防、市政公用抢险等应急信息接报平台的整合。
(五)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以公安、武警、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力量,以抗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抓好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提高科学处置水平。推进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工作,发挥志愿者在科普宣教、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强化各类应急资源管理。建立地方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管理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电力供应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实现各类应急资源综合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提高统一调配能力。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合理规划建设我市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健全应急物资社会捐赠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信息资源管理,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工作,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研究制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的具体办法。
(七)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对规划布局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与更新维护提供保障。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加大科技对应急管理的支持力度,积极利用科技创新成果提高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八)搞好应急管理培训和宣教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水平。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把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鼓励乡村、社区、企业和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尽快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内容和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宣教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资质管理。
三、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要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2007年12月底前,县级政府要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强化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基层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基层群众要提高减灾防灾意识,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不同特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在组建基层应急队伍时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主要包括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部队、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保卫人员、志愿者队伍等可依赖的重要力量,要注意吸收有关专家和有救援经验人员参加。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社区、乡村和基层单位组建基层综合或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强化队伍训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教育,严明纪律,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技术过硬、特别能战斗的应急队伍,在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十一)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要结合区域特点和应急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公共安全宣教活动,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乡村、社区要以平安建设为重点,采取典型示范、案例引导、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方法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宣传要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外来务工人员、暂住流动人口、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采取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措施。企业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宣传教育效果。要做好学校和学生安全防范工作和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事故、防公共场所群体踩踏事故、交通安全和火灾自救等安全常识教育。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
(十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对突发公共事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见事早、行动快,做好先期处置,将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事态发展,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组织好自身应急队伍和相关群众,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协助处置工作。同时,积极协助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善后处置、物资发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能力
(十三)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应急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管理。对持续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尽快消除,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要认真做好排查、监控和预警工作。要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特点,对本区域、本单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坚持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全过程。根据不同种类隐患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地域、行业和基层单位,要加强实时监控,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地区和危险品仓库、“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等,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十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和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应急管理机构许可或按照其指令,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时限和程序,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把工作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着力发展基层信息员队伍,通过设立基层信息员、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健全与主流媒体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针对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安全员、信息员,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安全信息网络。要加强对基层信息员的培训,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着力解决边远山区信息报告和预警的“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努力构建全覆盖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客观、全面、有效地发布信息。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水平。
(十五)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和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要依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活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要结合防灾减灾,加快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纪做好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和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计划。
(十六)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调查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同时,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估标准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专项评估,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数据,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把应急管理融入到基层政府日常管理工作中,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要加强各地、各部门沟通协调,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交流与合作。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靠前指挥、一线处理、现场调度,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八)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充分整合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建立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合力。要发挥政治优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军地结合,千方百计调动、发挥、保护广大群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群众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舆论宣传,发挥好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在应急管理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格局,全面提高我市应急管理水平。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