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若 干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9月1日施行。为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起“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办法,依照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二、严格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不断更新国有资产管理观念,改变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做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改革和完善预算管理,将资产配置、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要严格规范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严禁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健全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按照《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各个环节都要纳入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限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除《办法》明确规定外,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购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按《办法》规定程序,随部门预算上报审批;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资产购置的,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不再审批。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000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上述限额以上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于每季度终了1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依法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实施《办法》,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中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监察及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