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三门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协调力度,努力挖掘安置潜力,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提供就业岗位。各级政府每年3月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合理拟定、下达安置计划。凡未列入省、市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市、省驻市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政府每年5月底前要开出所有的安置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落实好接收单位,6月底前全部安置结束。
(二)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并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保证其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多策并举,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依托现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退役后1年内接受1次免费的包含法规政策、安全常识、公民道德规范的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招聘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城镇退役士兵确定接收单位后,在通知报到日一个月内又提出自谋职业的,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政府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奖惩机制
(一)对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并安排上岗、落实相关待遇的单位,由当地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数量给予一定奖励。对超过规定时限、既不接收政府安置部门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转移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完成分配的安置任务或缴纳安置任务转移费,并按年度应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数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建立专户,用于退伍安置工作。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同时取消其文明单位申报资格。
(二)对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后,不按规定时间落实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的单位,督促其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费,并视情况限制其人员录用及干部、职工调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
(三)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向城镇退役士兵收取上岗抵押金、集资款等附加费用的单位,由当地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将违规收费退还给城镇退役士兵。
(四)对因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引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由当地政府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政绩评价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先进单位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民政部门负责掌握安置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督查事业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及待遇落实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查企业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及已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劳动保障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及待遇落实情况;监察部门负责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税务、工商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落实;信访、物价、审计、精神文明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注:2007年4月2日印发的《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三政〔2007〕1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