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黄河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政〔2007〕2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黄河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灵宝市、陕县、湖滨区、渑池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加强黄河河务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未经许可擅自在黄河河道和库区修建鱼塘、莲菜池,打井建站,建设厂房仓库,随意向黄河河道排放污染物等现象仍然存在,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和水事活动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黄河河道、水库的管理秩序和防洪安全。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河务管理工作,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促进我市沿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黄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门峡库区水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水政〔2005〕2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黄河流经我市约263公里,跨越三门峡、小浪底两个库区,因其特殊的河流形态和三门峡水库、小浪底水库的运用方式,在我市形成了20余万亩滩涂面积,这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三门峡水库和小浪底水库是黄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防凌、灌溉供水、生态建设和构建黄河水沙调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黄河河务管理工作,确保黄河河道的正常防洪和三门峡库区335米高程以下、小浪底库区275米高程以下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对于保障黄河防汛安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水法》、《防洪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黄河河道和库区的保护意识,把黄河防洪、河道治理、水资源利用和滩涂开发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管理,科学利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防汛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三门峡库区335米高程以下、小浪底库区275米高程以下为水库蓄滞洪区,城市建设和开发项目不得侵占库区,严格禁止在黄河河道和库区从事影响黄河防洪安全的活动。沿黄各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能,在黄河防洪工程管理,河道和库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滩涂开发和采砂等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建设部门要严格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在蓄滞洪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湿地保护和林木栽植、打井建站、污染物排放、滩涂规划和开发等活动,从严把关,严格管理。
三、依法行政,严格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三门峡库区335米高程以下和小浪底275米高程以下河务管理力度,强化水行政执法,规范河务活动,维持良好的黄河库区水事秩序。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巡查制度,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随意取土、挖砂的予以取缔;对违法占用黄河河道和库区,私挖乱建的鱼塘、“小冶炼厂”、取水井等设施予以清除;对在滩地种植的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林木予以清理。严格执行水行政审批权限,切实做好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对在黄河沿岸修建渡口码头的,从严掌控,加强管理;凡在蓄滞洪区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采砂等活动,应征求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需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根据规定依法办理。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黄河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完善管理机制,在机构、人员、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黄河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加强对库区水事违法行为多发地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要利用每年汛前检查的有利时机,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河务管理督查活动,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推动黄河河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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