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三政〔2007〕1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深入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坚持“治乱、治散、治本”一齐抓,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初步建立了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但是,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改变;矿山企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以整顿促整合,以整合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标本兼治,全面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推动全市矿业工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力度
(一)继续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1.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强化动态巡查,构筑防范体系。对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收缴炸药、拘留人员、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吊(注)销有关证照、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严厉打击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矿业行为。对以采代探行为,按无证采矿依法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圈而不探或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严重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不再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探矿权人连续2年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人1年之内2次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凡在储量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主办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质。
3.坚定不移地做好关闭矿山工作。对在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铁路、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开采的矿山,或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非法矿山的关闭标准,切实关闭到位。
4.加大各类矿业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实行矿区动态巡查制度、矿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对违法矿业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早报告,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凡2006年底前立案的,要在2007年6月底前结案;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二)继续集中整治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发秩序
对国家重点矿区灵宝金矿区、渑池铝土矿区和省重点整顿县渑池县、陕县要继续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煤、铝、钼、金、铁、铅、锌等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管理,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规定,认真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等违规开采行为,规范审批管理,保持健康有序的开发秩序。
(三)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1.继续深化煤炭资源整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16类矿井的关闭工作,加大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认真做好整合煤矿技术改造期间的监督管理,按照“一个煤矿,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对多余的生产系统及多余井筒坚决关闭到位,严防边技改、边生产和不技改、偷生产现象发生。对违规违法生产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关闭。
2.进一步推进铝土矿资源的优化配置。全市境内所有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划区域向氧化铝重点企业二次整合,逾期不参与整合或以包代管、挂靠方式进行假整合的,废止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对整合给重点氧化铝企业的铝土矿权,各重点氧化铝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矿山建设步伐,确保2007年底铝土矿自供能力达到60%以上。严格落实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矿山建设相挂钩等约束机制,氧化铝重点企业取得探矿权后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或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开发资源的,依法收回矿业权。
3.加快实施其他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灵宝市的金矿和卢氏县的钼、铁矿要加快资源整合进度,2007年底基本完成资源整合任务,实现资源配置、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的目标。
4.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通过资源整合和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技术,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综合利用水平。围绕煤炭资源,拉长煤炭开采―加工―综合利用产业链;围绕铝土矿资源,拉长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产业链;围绕非金属矿产资源,拉长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综合利用产业链。对规模大、产业链条长、资源利用率高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优势企业,要优先配置资源,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四)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纠正越权审批、以矿产资源开发名义招商引资、配置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支持非法采矿行为。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产资源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规划体系,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实行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做好乙类矿产的采矿权设置方案,逐级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准后,按照市场机制,有计划地向社会投放矿业权。
(二)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力度。大力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让矿业权。对无风险和不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泥页岩、建筑用石英砂、河砂、砖瓦用粘土等矿种不再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按照规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
(三)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有矿山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废弃矿山和老矿山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增加治理投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以矿业权人为对象,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检查矿业权人义务履行情况、勘查设计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储量动态监测等实施情况为重点,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改变以事后查处为主的监管方式,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年度检查制度,逐步形成定期年度检查、面上动态巡查、重点实地调查、举报及时核查、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和勘查督察员的作用,明确其监管的重点项目和重点矿山,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进行整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完成所承担的整顿和规范任务。各县(市、区)政府是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切实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2007年底全面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顺利通过省政府检查验收。市政府将于2007年12月前组成验收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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