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7〕72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三门峡市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着力构建和谐三门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龙头,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污染整治为主线,全面推进原煤散烧污染整治、燃煤锅炉污染整治、餐饮业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整治、扬尘污染整治、秸秆杂物禁烧、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城市绿化等“十大任务”,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到2007年底,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力争达到85%以上,在113个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的排名持续上升。
二、工作任务与分工
(一)原煤散烧污染整治
1.煤炭经营资格证核查。对城市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立即取缔;对不按规定经营煤炭的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煤炭局。
2.型煤强制添加固硫剂检查。城市范围内所有煤场生产的型煤必须使用中低硫煤(含硫3%以下),含硫超过1%的必须添加固硫剂,对不按照规定添加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煤炭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原煤散烧管理。在城市范围内划定原煤禁烧区。禁烧区内所有宾馆、饭店、浴池、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含燃煤大灶)等使用燃煤的餐饮服务企业均不得原煤散烧,2007年底前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民用炉灶一律改用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
(二)燃煤锅炉污染整治
限期淘汰燃煤锅炉。凡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地方,所有燃煤锅炉一律按规定予以拆除;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到的区域,可暂时保留燃煤锅炉,但必须安装使用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任何单位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管网能够达到该区域时,必须停止使用燃煤锅炉,改用集中供热,或更新为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锅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质监局。
(三)餐饮业污染整治
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饮食服务单位(宾馆、饭店、浴池、酒吧、早餐摊点、夜市摊点等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及非盈利性单位食堂)一律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经营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和紧临居民住宅的饮食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四)机动车污染整治
1.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年检和排放合格绿色标志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工作,确保检车率在98%以上。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禁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农用车未经批准不得入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3.大力开展车用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车用燃油品质,逐步提高车用燃气率。今后市区新购买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必须为油气双燃料车型;现有车辆要分批进行改造,城市行驶必须燃用天然气。责任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三门峡中裕燃气公司。
(五)工业污染整治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所有工业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查处。加快脱硫工程建设步伐,所有电厂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建设配套脱硫装置并确保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对小火电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总责,各级发展改革、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督促整改或关闭。责任单位:企业所在地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六)扬尘污染整治
1.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要采取洒水、遮盖、围护等措施,保持整洁。责任单位:市建委。
2.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逐步提高道路机扫率,减少扬尘污染。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将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增加洒水频次,清扫、收集的生活废弃物要及时组织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责任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城管局。
3.加强散体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对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4.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和货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秸秆杂物禁烧
1.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禁止在城市、市区周边以及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责任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物资总公司
(八)集中供热
加快城市台上区集中供热管网铺设工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使市区集中供热比例达到80%以上。确保集中供热区域内热力、压力供应,兑现服务承诺。加强热力管网运行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营。责任单位:市建委;承办单位:市春晖热力公司。
(九)集中供气
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步伐,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引导企业和工商户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天然气供应方要保证供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供气质量。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燃气管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积极配合机动车污染整治工作,尽快建成车用燃气加气站,保证车用燃气供应。责任单位:市建委;承办单位:三门峡中裕燃气公司。
(十)城市绿化
1.加强城区绿化,绿地率要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指标,杜绝违法占用绿地。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采取铺装水泥砖、石砖、透气砖等综合措施,减少扬尘量。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林局。
2.加强植树造林,提高空气自然净化能力。完善环城生态防护林带配套工程,合理配置大型环形绿化带,建设绿色通道。重点实施南山北岭、天鹅湖城市湿地公园、青龙涧河两岸、陕州大道两侧和入城主干道的绿化带建设。责任单位: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十大任务”的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主抓人员,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十大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实行环保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制,并与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相结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大气污染整治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市环保局要认真履行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切实有效的整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断巩固和深化大气污染整治成果。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防止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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