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2007年5月国务院又制定出台了《条例》,对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责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作为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扎扎实实地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对全市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统筹考虑,周密计划,加强指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学习、培训、宣传《条例》的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办公场所及网站公示受理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方便当事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条例》施行后,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纠正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不明确、不完整的问题,特别是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市政府法制办要在今年10月份前进行一次检查,对法律文书的规范情况进行通报。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实践检验的“铁案”。要把能否依法审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的重要尺度。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要善于运用和解、协调等手段解决行政争议,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的公务员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保证复议案件至少有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承办。要将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保障正常的办案经费,积极设置案件审理场所和群众接待场所,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必需的设施设备,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要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履行职责,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