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监督法》,积极支持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三人常〔2007〕6号)精神,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监督法》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同时还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只有双方都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监督效果。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监督法》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监督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监督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自上而下地组织学习和培训,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制定、实施《监督法》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领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知晓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和具体程序,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督法》的要求上来。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精心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以及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积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抓紧对原有的文件和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认真加以规范,保证《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四、增强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有关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以电子公文或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督查室。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