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人数核查登记工作已经结束。为切实做好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及时把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
二、搞好试点,分批实施。要先搞好扶持资金发放试点工作,再分批实施。第一批发放范围是省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第二批发放范围是外省兴建大中型水库时迁入我市的移民,这批移民的身份和人数待迁出省确认后,与迁出省同步发放。
发放扶持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扶持范围和标准。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发放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20年。全市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每半年发放1次。今年首次发放的是2006年下半年的扶持资金,人均300元。各县(市、区)要将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一次核定,确保准确无误。
三、完善程序,加强管理。要坚持方便移民、手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认真做好移民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省、市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和标准,将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扶持资金直接支付到邮政储蓄部门,由邮政储蓄部门转存入移民个人存款账户。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在邮政储蓄部门开设扶持资金专户和移民个人存款账户,邮政储蓄部门要会同移民、财政部门把移民个人存折发放到移民户。
发放扶持资金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肃财政纪律,严禁擅自改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对象和方式,严禁截留挪用,确保扶持资金的安全。各级移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扶持资金发放中的问题;对弄虚作假、虚报移民人数的有关责任人,要依规依法严肃查处。
四、扎实工作,确保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库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在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全面展开之前,要通过适当形式明确扶持资金发放时间、范围、标准和办法,认真做好扶持资金发放宣传解释工作,使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家喻户晓,防止一些敏感群体相互攀比,切实解决扶持资金发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连带问题。要采取综合措施,妥善解决库区、移民安置区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有特殊困难的移民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要拓宽移民表达意见、建议的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置各种苗头性问题。要积极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都要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认真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好落实。特别是对移民核定登记结果,各级政府要层层审核把关,主要领导签字负责。(二)落实移民工作机构责任制。各级移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落实扶持资金发放责任制。各级移民、财政部门要及时提供移民资料和支付扶持资金,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邮政储蓄部门作为移民扶持资金发放的代理单位,既要和同级财政、移民部门签订责任书,又要积极制定配套方案,抓好本系统保障措施的落实,确保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移民个人。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