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的通知(三政办〔2008〕2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
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关于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长期以来,邮政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邮政信报箱群(间)承载着党报党刊投递和居民个人信件、报刊等投递功能,是有效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信报箱覆盖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日益增加。但邮政信报箱建设远远滞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影响到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居民通信权利的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方便、快捷用邮。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
(一)建设目标。邮政信报箱群(间)属于居民楼房、住宅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要本着“不欠新帐、快还旧账的原则”,确保新建,加快补建,全面推进全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努力实现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整体覆盖率2008年年底达到50%以上,2009年年底达到70%以上,2010年底达到90%以上;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覆盖率达到100%。
(二)整体规划。城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要把邮政信报箱群(间)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工程总体预算,列入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做到邮政信报箱(间)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在建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必须将邮政信报箱群(间)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通过审批,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交付使用的住宅楼房,凡没有信报箱群(间)建设内容的,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从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补充、增加信报箱群(间)建设内容,并将建设费用纳入总体预算。任何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设计、安装信报箱群(间)。
(三)设计审查。各设计单位要将信报箱群(间)作为住宅楼房的必需配套设施列入设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群(间)设计和不符合信报箱群(间)设计规范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将信报箱群(间)规划设计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没有信报箱群(间)规划设计或规划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监管验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报箱群(间)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监理单位要将信报箱群(间)设施纳入施工监管范围,对未按图施工的,不予签发合格证。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信报箱群(间)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一并验收备案。
(五)补建维修。2008年1月1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没有信报箱群(间)设施的,要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也可委托邮政部门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督导工作。
信报箱群(间)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
为加强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赵光超任组长,市建委副主任赵瑞平、市房管局副局长范晓党、市邮政局副局长李玉峰任副组长的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全市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各级规划、建设、邮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信报箱群(间)建设作为城建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研究落实。
邮政部门要做好对已达到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标准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的服务工作,保证及时通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通信权利,为建设和谐三门峡作出贡献。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