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小煤矿全面推行
“五职矿长”选聘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小煤矿全面推行“五职矿长”选聘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小煤矿
全面推行“五职矿长”选聘制的意见
(市煤炭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豫政〔2006〕98号印发)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7〕94号转发)精神,现就在全市小煤矿全面推行“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下同)选聘制提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以人为本,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和打造“平安三门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创新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通过在全市小煤矿(未允许产能升级的独立块段矿井除外,下同)全面推行“五职矿长”选聘制,建立以煤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下同)和聘任矿长共同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承担管理责任的新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强化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选聘条件
(一)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同时具备煤矿安全或技术、生产、机电等副职岗位1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小煤矿现任“五职矿长”中长期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管理水平者、担任过国有煤矿或地方国有煤矿区队长、安全生产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的优先聘用。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男性,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煤矿井下劳动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三、选聘程序
(一)选聘对象应参加产煤县(市)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并接受实际考核。
(二)通过县级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三)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并决定聘用者,由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四、工资待遇
“五职矿长”原则上实行年薪制,年薪具体标准由各产煤县(市)确定;由聘用单位将工资总额汇入县(市)统一设立的矿长工资专用账户,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发放。
五、职责范围
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及时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定期组织落实职工安全培训;及时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险;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经济效益。
六、组织实施
“五职矿长”选聘工作,是加强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对改善小煤矿管理人员结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小煤矿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要积极支持“五职矿长”全面开展工作,确保安全投入及时到位,为“五职矿长”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不干涉其正常安全生产管理,对“五职矿长”违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各产煤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确保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