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8〕36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公安监管场所硬件设施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08〕37号印发)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对全市破旧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彻底改造。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强力推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
(一)2008年,陕县看守所、灵宝市拘留所、卢氏县看守所建成并投入使用;渑池县看守所年底前主体完工。
(二)2009年,渑池县看守所、灵宝市第二拘留所和卢氏县、陕县、义马市、渑池县拘留所建成并投入使用;三门峡市看守所年底前主体完工。
(三)2010年,三门峡市看守所建成投入使用。
三、资金筹措
为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除积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省财政和省统筹基建资金外,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安排资金。中央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政府资金同步安排,分3年到位。
(一)义马市、渑池县、陕县、灵宝市等县(市)的6个公安监管场所(除陕县看守所外)建设资金全部由所在县(市)政府自筹解决。
(二)卢氏县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予以解决。
四、实施步骤
此次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3年,自2008年6月10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6月10日-30日)。各县(市)政府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全省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7月1日-2010年9月30日)。各县(市)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1.即将动工建设的渑池县看守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2.三门峡市看守所和卢氏县看守所、拘留所等3个监管场所的建设,分别由市政府、卢氏县政府先行筹措建设资金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3.陕县、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等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规划中的5个拘留所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各县(市)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完成。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政府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市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是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为加强对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副市长张英焕同志任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范社民、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景厚、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宗义等同志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杨宗义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县(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按上级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县(市)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管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落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建立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同时,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定期与不定期对全市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弄虚作假,套取中央和省补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速度缓慢、工作没有效果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三门峡市2008-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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