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08〕3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土地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方国库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办理年度土地收支决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地方国库部门具体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报解等业务,并及时向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按规定分别缴入省级和同级国库,支出通过土地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市级管理范围包括:湖滨区、开发区和工业园所辖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全部土地收支。各县(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全部土地收支。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以下程序和渠道,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
    (一)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后,按照省级和本级3:97的比例进行解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分别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在规定时间内缴入省级和本级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等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按“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在规定时间内缴入本级国库。
    (三)划拨土地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先缴入土地收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部门以相应科目按季度缴入本级国库。
    第七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从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30%计提。
    第八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从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省政府规定比例计提。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从市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湖滨区、开发区土地整理、“占补平衡”等项目补助以及市级统一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开发区范围内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安排。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方案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安排。具体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其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开发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需要支付的相关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第十五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以及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足额安排,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河南省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4〕103号印发)规定以及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各级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省政府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支出。按照当地政府城市建设规划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包括城市基础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用于出让土地过程中的各种业务性费用,包括规划费、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85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收入预算列政府基金支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实行“以收定支,专户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周转。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计提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市级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全部用于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补助;县(市)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全部用于本县(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补助。
    (五)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有关规定,按照经过批准的国有企业破产或改制方案和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或改制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六)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其他杂项支出。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测算资料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征用、拆迁计划、事业发展需要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等因素分类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每年的第三季度,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分类编制的预算执行,预算之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新的支出,确需增加的,按照同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涉及土地基金预算的变更或调整,须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报批。
    对于上级追加支出,有具体支出项目的,按确定的项目执行;没有具体支出项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终,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同级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月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按规定科目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收回和注销。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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