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部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地方税收(以下简称地税)连续多年实现快速增长,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由于地税涉及面广、税源分布零散、不易监管等特点,税收管理中矛盾比较突出,房地产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漏洞依然较大。为进一步加强地税征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发展成果的综合反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近年来,各级财税部门大力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财政税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受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够强、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监控手段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税收征管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部分行业税收管理存在不必要的环节。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税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税收工作,真正把税收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二、完善征管机制,强化基础管理
地税部门作为法定的地税征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健全税收征管机制。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扩大税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使广大纳税人知法、守法,自觉申报纳税,最大限度地凝聚和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协助税收征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税源管理。定期开展税源普查,及时、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税源信息,建立和健全税源数据库,通过税源管理发现和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减少税收流失。
(三)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深入落实“科技 管理”的税收管理理念,不断强化税务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由“人工管税”到“机器管税”的转变,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护税协税网络。主动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为做好税收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五)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等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开展协税护税
税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一)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
1.实现信息共享,强化房地产行业税源监控。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和房产转让的相关信息,使地税机关及时掌握有关税源变化情况。同时,根据地税部门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需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基准地价以及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等资料;房管部门需提供普通住房标准、纳税人购买住房以及对外销售的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情况,帮助地税部门建立土地和房产税源数据库。
从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取的有关资料,地税部门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2.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加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对未持地税部门正式发票和完(免)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进行房产、土地的确权登记,促使纳税人到地税部门代开有关发票并及时足额完税。
3.实现“一窗式”征收,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各级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要为地税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场地和必需的资料信息,尽快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
(二)财政部门
1.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重新进行征免税认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征营业税;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2.落实和理顺收费项目使用票据的有关规定,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
3.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单位收费项目名单,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应税收费(基金)项目的征管工作。
四、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监督制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税收管理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不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资料、不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或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地税、财政、房管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