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三政〔2008〕46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基础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豫政〔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
    1.加快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抓教育就是抓发展的观念,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之中,研究制定本地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2.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教育经费,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即: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要足额安排中小学教师工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政策规定的个人部分项目要列入预算,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要足额安排和拨付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要及时拨付学校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截留、挪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0元、初中每生每年15元的公用经费标准,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对于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其他政府办学,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和拨付教育经费。
    3.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地税部门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计征比例随主税足额征收;财政部门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进行管理,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不得将教育费附加抵顶原有正常教育事业拨款;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使用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学校、幼儿园非税收入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上缴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要全额返还用于学校的事业支出,严禁统筹或截留。
    4.加大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投入,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费应优先保证中小学校建设的需要。要坚持“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每个乡(镇)要举办1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2-4所寄宿制小学、1-2所高质量寄宿制初中;重视教育资源的保护,因布局调整而闲置的农村教育资源,应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加大城区教育资源整合力度,按照规定设置一定规模的普通高中;改善初中、小学班额执行情况,班额达标率逐年提高,逐步取消60人以上的大班额。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上级部门下达的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布局调整后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把城区学校重点工程建设、教师培训、信息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维护、农村寄宿制学校取暖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继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为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工作。
    5.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规划,从校园建设标准化、内部设施配备标准化、在校学生规模和班额标准化等方面组织实施。校园标准化建设要在教室、操场、宿舍、食堂、厕所、大门、围墙、校园的绿化硬化美化等八个方面达到标准化要求。内部设施配备要执行《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2010年前,各县(市、区)成建制学校的标准化率要达到85%以上。
    二、深化改革,扎实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一)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6.全面落实教师资格制度。对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在编不在岗”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清理。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把教师入口关,保质保量地为所有中小学配齐合格教师,新增教师要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需求。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每年对学校进行核编,予以调整并及时补充。调整教师编制要对边远农村和山区学校给予倾斜,保证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形成合理的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
    7.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以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为重点,逐步实行“资格准入、聘任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管理体制。要建立科学定岗、公开竞聘、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切实把好的教师引进来、留下来、用起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考核和管理,打破教师职务终身制,形成教师能进能出、职务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
    8.加快分配制度改革。要把教师待遇与岗位职责和绩效挂钩,形成重能力、重实际、重贡献的奖励机制,使分配向优秀教师倾斜。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深入调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抓紧制定出台教育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尽快付诸实施。
    9.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的教育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市县统筹、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制度。建立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和紧缺教师流动教学制度,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学校的任教情况记入教师档案,作为教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特级教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0.强化校长队伍管理。改革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逐步推行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落实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加强对校长队伍的考核和管理,形成能上能下的干部任用机制。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轮岗制。加大优质学校校长和中层管理人员向薄弱学校交流任职的力度,积极探索“以强带弱”、“捆绑发展”等不同发展模式,不断提高薄弱学校管理水平。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11.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扩大规模,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增强实力,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12.各级政府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简化办理程序,民办学校使用的水、电、气等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财政部门要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享受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3.各级政府要制定民办学校发展鼓励政策,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各级教育部门可以选派骨干教师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把教师培训同公办学校一同安排,帮助民办教育机构提高师资水平。民办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教学科研、表彰奖励等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职称评审不受名额、比例限制。
    (三)深化课堂教学改革
    14.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证所有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方案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开足开齐开好必修课程,结合实际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选修课程,开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15.要以贯彻新课程改革思想为主线,以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构建新的课堂教学理念,大胆改革课堂组织形式、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策略和方法,形成“自主、参与、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积极思维的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6.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首。要加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教育学生继承和发扬民族优良传统;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17.加快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积极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制度,逐步推广将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招生制度。完善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质量评价体系。
    18.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意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学校内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切实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建立覆盖学校所有工作环节的责任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突出重点,全面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
    19.幼儿教育按照“扩大规模、保教结合、开发智力”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加强乡(镇)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鼓励举办村级幼儿园,切实提高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2010年,全市学前一年、三年受教育率分别达到85%、65%以上。
    20.义务教育按照“坚持‘两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全面素质)、突出‘双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巩固‘两率’(入学率、巩固率)”的思路,着力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学习奠定基础,小学阶段学龄人口入学率和在校生巩固率稳定在99%以上,初中阶段毛入学率稳定在98%以上。努力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
    21.普通高中按照“规模适度、三年统筹、主攻质量”的要求,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招生规模保持相对稳定,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稳步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普通高考本科上线率逐年提高,重点大学上线人数实现新突破。市政府要安排全市普通高考奖励专项经费,对普通高考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领导,确保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2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推进辖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建立健全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制度,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指导,帮助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4.加大教育督导力度。教育督导团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督学,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对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凡达不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截留或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及教育费附加、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差距过大或义务教育发展缓慢的县(市、区),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依法问责。市政府设立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
    25.优化教育环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学校、服务教育、服务大局的意识,依法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继续规范政府职能部门对学校的各种检查行为,严禁向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校进行检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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