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2009〕4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
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加大财政拉动投资和消费力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财政补助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在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时可享受财政补助。
    第二条 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门峡市区(含湖滨区和开发区,下同)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三门峡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08年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2391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五)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核定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
    (三)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
    第四条 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标准。三门峡市区补助对象购买普通商品房90平方米以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五条 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原则。以购房付款日为准,实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
    第六条 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由产权产籍监理机构对申请人住房面积审查确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资格证明》;
    (二)补助购房对象持《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资格证明》,在有效期内自主选择购买三门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向社会销售的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一套(不含二手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补助购房对象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
    (四)补助购房对象持《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资格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享受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字样;
    (五)补助购房对象填写《三门峡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申请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审查后,签署审核意见;
    (六)购房补助对象资格审查结束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填写《三门峡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通知书》,加盖公章后交购房补助对象到财政部门领取补贴资金,财政部门依据此通知书拨付补贴资金。
    (七)财政部门在发放财政补助工作结束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
    第七条 对享受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者变更时,应退还财政补助。
    第八条 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购房人持相关证件到产权产籍监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权属证书附件中要注明“享受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等字样,同时将有关财政补助购房材料存入产权档案。
    第九条 所购商品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年后可按照规定上市交易。
    第十条 对享受过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情况,骗取财政补助的,责令退还财政补助资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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