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09〕3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各方面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长,测绘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测绘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基础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短缺、基础测绘投入不足、测绘市场和成果管理不规范、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测绘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测绘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测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三门峡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全市测绘事业发展,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安排,避免重复测绘。
    2.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服务,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3.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4.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大测绘成果管理和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基础测绘条例》(第556号国务院令),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要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年度基础测绘计划的编制、论证和实施。做到基础测绘的更新机制、规划计划和财力投入的有机结合,保证市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
    (二)完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基础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共财政向基础工作倾斜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把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切实解决资金保障问题。同时,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求,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平台,逐步组建地理信息中心,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市、县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3到5年更新1次,重点地区应及时更新。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更好地满足政府、企业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迫切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市级测绘与县级测绘、测绘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建设的信息化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五)拓宽测绘服务领域。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建设各类基于地理信息的政府管理与决策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认真贯彻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测绘工作的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托现有的测绘管理体系,调整配备专业测绘人员,落实管理职能和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测绘执法水平,把承担测绘行政管理的职责切实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测绘法规和标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南省测绘管理条列》,大力加强测绘制度建设,强化制度与国家、省相关法规的衔接。健全测绘市场管理、基础测绘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获取和使用管理、测量标志建设保护和管理、地图编制与销售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促进我市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的监管力度。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包括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卫星影像数据获取),在批准立项前必须征求本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据测绘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批准立项,防止因采用不合格测绘资料导致重大失误和隐患的发生;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防止重复投资、重复测绘。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四)加强地图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群众举报、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地图市场监管体系,将地图市场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由测绘主管部门牵头,工商、文化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地图市场监管机制。抓好对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使用地图的监管,严肃查处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五)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建立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和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到我市进行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测绘市场,严格对地形测量、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界线测绘等测绘活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和监理制度,未经测绘主管部门主持组织验收的测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
    四、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测绘工作管理力度,切实解决好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完善测绘投入保障机制、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测绘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我市测绘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统一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二○○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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