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三门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应当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等法律界人士。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律师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有关机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等单位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经所在单位及行业组织同意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荐;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三门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聘期为4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按照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专业领域特长,组建各专业咨询组。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编印《三门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名册》提供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进行管理,负责联系、组织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其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义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时,酌情给付报酬。
聘请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相关经费,应当专项列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根据需要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具体法律意见;
(三)对本市的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四)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市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五)参与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制定、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或者直接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任务;
(六)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七)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招商引资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八)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承办委托事务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派给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承担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提请市政府提前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代理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政府或部门重大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