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
意 见
三政〔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升新型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截至2012年7月,全市各类运行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445家,示范社达到99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13家、市级示范社61家、县级示范社24家,辐射带动全市及周边地区农户近20万户;2011年完成年交易额6亿元,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能够有效加快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和推动“三农”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坚持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创新发展模式,完善运行机制,依托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支撑的新型现代特色农业发展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愿、农民受益。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两个优势,实行农民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以农民为主体,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不搞行政包办,不搞强迫命令,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
(三)坚持扶优培强、典型带动。实施能人带动战略,培育龙头强社,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着力培育果、牧、林、烟、菌、农机、供销、流通等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坚持服务会员、增收为要。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统一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降低生产流通等环节成本,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
四、发展目标
——发展总数:从2012年开始,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每年增长25%以上,到2015年达到800家以上。
——入社农户:全市农户入社率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全市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辐射带动农户25万户以上。
——增收水平:全市入社农户每年增收水平超过其他农户20%以上,到2015年人均纯收入突破1.5万元以上。
——龙头强社:到2015年全市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规范化运作;其中省级示范社达到50家以上,市级示范社达到100家以上,县级示范社达到200家以上;培育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强社2—3家,年销售额超千万元的合作社30家左右。
——总体水平:全市在果品、林业、牧业、蔬菜、烟叶、食用菌、茶叶、粮食、农机、供销等主导产业和生产、加工、销售及市场流通各个领域,形成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运作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集群,成为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载体。
五、工作重点
(一)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类型办社,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型、基地农户联合型、服务体系引导型、能人大户领办型等办社模式。鼓励和支持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现代农业发展中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发展、运作等新形式、新模式,特别是适应我市特色农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形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要实施能人带动战略,注重发现和引进大中专毕业生、优秀退伍人员、返乡务工人员、退休人员以及农村经济能人等特殊人才,支持其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二)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坚持发展与提升并重的方针,按照“发展、规范、壮大、提升”的思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和示范社标准,对现有445家合作社,每年选择50家左右从基础建设、基地建设、运行机制、技术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方面,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以提升其规模和档次,增强带动能力。逐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规模质量并重的转变,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支撑的现代特色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积极开展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建成一批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的示范社,通过示范带动,提升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选择一些经济基础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乡(镇)和一些规模大、效益好、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发展经验,争取享受到省级扶持政策。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0强竞赛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比一次,进行授牌和表彰奖励。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开展县级示范社创建活动,每个县(市、区)每年要分别新培育2个省级示范社、5个市级示范社、10个县级示范社,并给予支持和奖励。
(四)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阳光工程”等培训规划,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接受培训。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市、县两级要加强对县、乡两级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的负责同志、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参观学习等多种培训形式,每年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专项培训,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训工作由市、县两级党委农办统一负责协调组织,培训费用市、县两级财政负担。要做好专业技能培训。农业、林业园林、水利、扶贫、供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托各自的培训项目,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力。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财会人员的人数要占农民和农村培训项目总人数的10%以上。要做好农业科技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要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入社农民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大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化水平。
(五)积极发展特色型品牌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出发,围绕果品、林业、畜牧、烟叶、食用菌、蔬菜、茶叶、粮食等农业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特色型、品牌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结合我市独特的自然风光、民俗文化和旅游线路,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联合项目,促进边远山区农民增收。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展统一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注册商标、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建立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档案,实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和监测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相关认证。
(六)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实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组成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农产品市场开拓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五大对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超市、大中专院校食堂、大型连锁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产销衔接。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洽谈推介活动。通过扩大合作社产品销售半径,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增收致富能力。
六、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果品、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等的种植,花卉、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用地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场、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情况下,可依法优先安排。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绿化隔离带等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信贷优惠。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支持的重点,今年年初,市委农办与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市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战略合作强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融资需求的实施方案》,先后共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1000余万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文件为基础,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政策、操作办法。农发行、农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要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探索制定农民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等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存栏种畜禽等财产抵押贷款的具体办法。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补贴。要积极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担保机制,研究制定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服务办法,探索农民相互协作担保的途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四)其它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各级工商部门要完善注册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三门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指导、协调和扶持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统筹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党委农办要切实承担起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考核。各级农业、林业园林、水利、扶贫、烟草、畜牧、供销、农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通运输、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民政、金融、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部门协作配合,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和省扶持“三农”工作的现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更加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加大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培训、示范社的奖励和扶持等。要实行项目倾斜,国家和省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水利、农机、畜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提出涉农建设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办法,在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农业综合开发、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科技和产业化扶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烟水配套项目、土地整理、电网改造等涉农项目时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着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要给予适当奖励。
(四)严格奖惩机制。从2012年开始,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对在扶持、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主动、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对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组成部分,采取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合作社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先进典型,宣传典型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认识,消除农民群众的顾虑,形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共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