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小型客车
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由市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三门峡市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三门峡市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
工 作 方 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筹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三门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三政办〔2012〕47号)精神,现就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的竞价发放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是指简单、易记,或者具有个性化特点的9座(含9座)以下小型载客汽车号牌号码。
第四条 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所得款项(包括违约保证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所属区域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组成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财政局。
(一)市财政局职责
1.具体组织实施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
2.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核定每一个号牌号码的竞拍底价;
3.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进行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执拍工作;
4.制定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二)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提供可供竞价的号牌段;
2.对已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进行锁控;
3.按规定为竞得人办理号牌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
(三)市监察局职责
依法加强对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对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竞买,或有关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参与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拍底价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 除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凡已购买符合新车注册登记和车辆管理规定的小型客车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成为竞价人。
第七条 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每次挑选30副号牌号码,将来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竞价发放次数及号牌号码数量,具体事项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发放。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号码,由领导小组收回,并入下一次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中再次竞价;超过1年仍未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不再竞价发放,交还市公安局按规定采用随机选号方式发放。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执拍工作,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拍卖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每2年公开招标一次。
第十条 受委托的拍卖单位应当在竞价发放前10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发布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通告。通告内容包括:竞价的方式、地点、时间、保证金、资料发放途径、报名方法、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及其底价、竞价人的资格和资料、缴款的时间和方式、领取号牌号码的时限和要求、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对竞价成交的号牌号码,由拍卖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竞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号。竞得人应当在5日内办理中标资金缴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该号牌号码竞得权,该号牌号码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中再次竞价,没收竞得人缴纳的违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竞得人必须在号牌号码拍出6个月内,持《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结果确认书》、已缴价款的凭证、购车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明、国产小型客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小型客车进口凭证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号牌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 号牌号码拍出6个月内,竞得人未办理号牌号码入户手续的,所竞得的号牌号码失效,重新列入下一次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中再次竞价,竞得人已缴纳的价款和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四条 在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政策的情况下,已竞得号牌号码的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已缴纳的价款和违约保证金全部予以退还;竞得人已办理号牌号码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的,为竞得人出具《机动车业务退办通知书》,竞得人凭《机动车业务退办通知书》可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竞得人对公开竞价所得的号牌号码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不得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
第十七条 竞得人公开竞价所得号牌号码连续使用3年以上的,车辆转移、注销后,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为竞得人保留6个月。超过6个月竞得人未将该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到本人(单位)新上牌登记的车辆,或因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该号牌号码的,该号牌号码无偿收回,并入下一次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中再次竞价。
第十八条 每场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活动所发生的媒介宣传、刊登竞价通告、租赁竞价场地、佣金等费用由受委托的拍卖单位向竞得人收取,比例按竞买成交价的6%以下确定,具体收取办法由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九条 每场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派有关人员到现场监督。受委托的拍卖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号牌号码竞价现场设立监控录像(录像保存1年以上),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对在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