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三政〔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86号)精神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三办〔2012〕8号)要求,市政府对2012年3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廉洁性评估和行政强制规定全面清理。经评估清理,确定修订10件(见附件1),失效和废止22件(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内容
2.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附件1
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内容
一、《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三政〔2005〕21号)
将第二部分第(六)项中“对出现大面积病害,连续三个月好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规定,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市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改为“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置,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安全畅通。”
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三政〔2005〕51号)
将第四部分第(二)项中“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区新上出租汽车(含更新车辆)必须达到规定车型要求并持有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运营证》,对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的出租汽车,由市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回《运营证》。”改为“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区新上出租汽车(含更新车辆)必须达到规定车型要求并持有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对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的出租汽车,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证》或不予审核。”
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0〕32号)
删除第(二十一)项中“对到期未完成的,责令暂停施工,查明原因,严格审批延长基建技改期限”的内容。
四、《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0〕33号)
将第(十三)项中“严格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对已到使用期限、带病运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实行强制性报废。”改为“严格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制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
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16号)
将第三部分第(五)项中“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停或取缔。”改为“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
六、《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05〕39号)
将第二部分中“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对契税的直接征收,严禁财政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收契税。”改为“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对契税的直接征收,严禁税务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收契税。”
删除第八部分中“对故意隐匿、偷逃契税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媒体曝光、银行扣款、工资代扣等形式,促使其缴税。对偷逃契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内容。
七、《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05〕63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六)项中“严禁私自建造、改造和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应按照各行业的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和第(七)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码头,由经营单位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按程序申报,经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审核后方可开业。不具备条件的应予以关闭。”的内容。
八、《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8〕30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四)项中“对严重违法宣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下架停售处理。”的内容。
九、《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三政办〔2008〕50号)
将第四部分第(二)项中“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改为“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三政办〔2010〕3号)
将第一部分中“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每场补贴100元。”改为“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每场补贴不低于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