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
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三门峡市“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工 作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河南省“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豫政〔2012〕100号印发)精神,按照国家、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部署,现就全市“十二五”时期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带动能源需求不断增长,能源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保障供应压力明显增大。“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深入推进“四大一高”战略、加快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结构的持续升级,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供需矛盾将更加凸显。同时,我市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比较粗放,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还比较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各级、各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已难以为继,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对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效措施,以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重要支撑、区域合作示范城市和豫晋陕黄河金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三大战略定位,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实行能源消费总量、用电量同时控制和预算管理,建立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着力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着力提高能源生产和使用效率,着力强化增量管理和存量调整,着力推进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推动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与节能减排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促进科学发展相协调。正确处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逐级分解落实控制目标,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引导各地更加注重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到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促进科学发展相互协调。
——坚持与推进节能减排相衔接。以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分解为基础,按照共同责任、区别对待原则,合理确定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与节能减排工作紧密衔接、相互支撑、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双重控制目标。
——坚持与调整能源结构相促进。以新增化石能源消费量作为控制重点,暂不对“十二五”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煤矸石煤泥发电、煤层气与页岩气、余热余压发电消费量进行控制目标考核统计,体现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导向。
——坚持与优化配置增量相结合。着眼于有效保障各地科学发展对能源的合理需求,重点对能源消费增量实行预算管理,科学设定各地能源消费年度预支增量,并作为上限对新上建设项目所需用能量进行登记,促进各地优化配置能源消费增量。
(三)控制目标
根据《河南省“十二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和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省下达的三门峡市“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分解计划测算,到2015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60万吨标准煤以内,年均增长4.87%,用电量控制在238亿千瓦时,年均增长10.88%。
三、主要途径
(一)优化调整供能结构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发展化石能源,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加强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以上。适度控制煤炭消费增量,着力发展清洁高效大机组,积极吸纳市外电力,合理规划建设跨区输电工程。积极利用天然气等燃气资源,加快天然气管网和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争取2015年全市天然气管网覆盖率达到80%以上,工业企业用气率达到60%以上。以义煤集团为依托,强力推进煤层气、页岩气和致密气的勘探开发利用,争取2015年全市煤层气、页岩气和致密气的利用量达到5000万立方米以上。加强余热余压利用,大力推进冶金、水泥和高新技术等企业安装余热余压发电设施。认真落实鼓励天然气、风能、太阳能光伏、垃圾焚烧、农林生物质、余热余压、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等发电上网的调度和价格政策。
(二)提高供能综合效率
煤炭新建矿井均须采取机械化开采,加快现有矿井改造升级,全部淘汰技术落后小煤矿。建立健全煤炭分级利用体系,加大煤炭洗选加工比例,避免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煤资源长距离运输。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矿井排放水、煤伴生矿和粉煤灰等综合利用。积极支持义煤集团建设低热值煤发电机组。积极发展热电(冷)联产,加快淘汰分散供热的燃煤小锅炉。全面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机组和高效、清洁大机组发电。优化输配电网络结构,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输配电技术和设备,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
(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按照高端、高质、高效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着力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以显着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为重点,加快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电力、煤炭、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15%以上,占全市生产总值7%以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
(四)全面推进节能降耗
突出抓好重点和关键领域节能,深入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节能工程。积极推广循环经济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加快建设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市。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继续淘汰电力、冶金、煤炭、建材、钢铁、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和考核机制,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管理,积极推广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
(五)严格能源需求侧管理
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限制“两高”产品出口,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确保新上项目达到先进能效水平。认真落实行业准入条件和准入公告管理中节能评估审查的相关条件要求,限制高耗能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对重点高耗能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制定并限期实施具有引导性的“领跑者”能效标准。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在电力、冶金、建材和化工等主要耗煤行业实施单位产品能耗定额管理。改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完善重点用电行业能效标准,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制度,继续对电解铝、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减少不合理用电需求。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引导重点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积极推进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六)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
组织实施节能重大科技专项,加大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等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实施节能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热值余气发电、节能型矿用磨机、新型墙材加工、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低温低压铝电解、低热值褐煤提质、秸秆生产燃料乙醇、煤气化多联产、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示范项目。积极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和优势,加快促进半导体照明、高效电机、低品位余热余压利用、大型煤矸石煤泥发电、冶金尾矿资源化利用等我市急需的先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以市场为导向,从市场准入、财政奖励、强制淘汰等方面支持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余热余压回收、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全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建立市、县、乡三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体系,加强工作力量。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衔接、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宣传和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逐级分解控制目标
与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相衔接,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科学制定分解办法,将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市下达的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政府和用能单位,明确各乡(镇)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的目标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完成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实行用能预算管理
根据分解下达的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任务,结合各县(市、区)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等削减能源消费存量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煤矸石煤泥发电、煤层气与页岩气、余热余压发电等“开口”能源情况,逐年分配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能源消费存量削减和“开口”能源新增利用量大的县(市、区),分配较多的预算指标。
(四)实行项目用能审查制度
根据确定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对各县(市、区)项目实行用能审查制度。项目审批前,必须到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所需能源消费量登记,从项目所在县(市、区)年度能源消费预支增量中列支并不得突破,并出具审查意见。在市能源主管部门未出具项目能源消费审查意见前,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审批或核准手续。对于全社会用电量或能源消费总量超过年度控制目标且当年无新增电力或未协调落实项目能源消费指标的县(市、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
(五)开展目标责任考核
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根据国家、省要求逐步严格考核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完成和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和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行用能总量管理,并由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与市能源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六)加强能源统计监测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统计体系,完善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核算标准和监测方法,加强市、县、乡三级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统计队伍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建设能源行业监测信息平台,重点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监测监控,加强对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利用情况的预测监测。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逐步过渡到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利用状况实时监测。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和网上直报,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备案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纳入节能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部门联动统一的能源监测分析会商制度,对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和用能单位及时预警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