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2〕81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新时期民政事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84号)和第十七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和促进国防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四大一高”战略,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努力开创我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为建设创新开放、富裕文明、平安和谐、生态宜居三门峡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政工作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的新期待。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着力推进民政工作重点和难点的改革实验和民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科学谋划、统筹建设,推动民政事业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加强民政工作法制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政风、行风、党风廉政建设,夯实基层民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基础,不断壮大民政事业发展力量。

(三)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显著提升、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坚强有力、基本社会服务网络架构趋于成型的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保底作用

1.强化减灾救灾能力。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救灾应急全民动员、恢复重建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减灾救灾综合协调体系。建立市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平台,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预案,逐步建立救灾资金投入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和灾害分担机制,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加强灾情管理和信息核报工作,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到“十二五”末,每个村(居)委会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到2015年,形成以市级储备库为主体、县级储备库为支撑、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站(点)为补充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确保救灾物资存放、调运安全。积极推进综合减灾工作,健全各级减灾综合协调机构,加大救灾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加快避灾场所建设,不断提高灾民自救、互救能力。

2.提升城乡社会救助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合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扩大城乡低保对象覆盖范围,完善长期公示制度,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设低收入家庭认定信息共享及比对平台。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与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无缝衔接的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加快建设城乡统筹、科学有效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适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提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地位,其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三门峡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三政〔2009〕36号印发)有关规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加快实施全市敬老院普遍安装冬季取暖成套设备的“温暖工程”,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建设资金由省级支持一部分、市县配套一部分、市场融资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自2013年至2015年底,每年完成任务总量的1/3。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体临时生活困难。

3.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着力推进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到201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不低于30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托老和互助养老站(点)等服务网络覆盖全市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所需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发展,促进居家养老工作开展,积极推进实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十二五”期间,按照“试点先行、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为老年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全面落实孤儿保障制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机制,着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功能建设,提高服务困境儿童的质量和水平。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积极培育各类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覆盖城乡社区,建立健全以慈善超市和捐助站点为基础的经常性捐助网络。“十二五”期间,市辖区和有条件的乡(镇)普遍建立社会捐赠接收站(点)。探索慈善运行新模式,提高慈善机构的劝募能力和公信力。大力发展义工、志愿者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创新福利彩票销售方式,实行销量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政策,推动福利彩票销售量稳步增长,筹集使用好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二)充分发挥民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4.创新社区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为平台,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机制。普遍设立社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延伸至社区的公共服务。大力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及时做好工矿企业所在地、旧城改造区、商务中心区、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组织组建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内“村改居”工作,有计划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村改居”工作,逐步将单位居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丰富村民自治内容,广泛动员和组织开展与居民利益密切的居民自治实践活动,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调发展。探索流动人口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途径。

5.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切实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新建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新型农村社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原有社区整合要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到“十二五”未,城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社区服务设施面积每百户居民不低于20平方米,60%以上的县(市、区)要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80%以上的社区要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

6.着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逐步规范负责人管理、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换届指导监督、联席约谈、信息披露、执法监察、分类评估、风险预警等制度措施。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试行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制度,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制度,开展适度竞争,促进优胜劣汰。加强分类指导,发展和扶持一批服务社会公益、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制度,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7.加快社会工作队伍建设。适应社会服务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各级政府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支持力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政策。推动全市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明确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三)充分发挥民政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

8.推动双拥工作创新发展。深入开展社会化拥军活动和军民共建活动,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军地互办实事的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化工作机制,及时落实现役官兵家庭慰问、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及双拥工作经费,坚持每年为驻峡部队解决若干实际问题。完善落实涉及军民利益的双拥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军民合法权益,促进部队与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政策落实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强双拥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年度十大拥军优属模范和十大拥政爱民模范,十佳双拥社区和十大爱国拥军企业评选表彰等双拥活动,不断提高双拥工作水平。

9.促进优抚政策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普惠”加“优待”的优抚保障模式,完善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及时将各项抚恤金、义务兵优待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把优抚对象分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继续完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优先重点安排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加快实现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市、县(市、区)联网。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确保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和保护标识设置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烈士悼念活动。加强光荣院建设管理,落实专项用于优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到“十二五”末,建成一批功能齐备、设施完善,为荣誉军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服务的供养机构,全面提升优抚收治收养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10.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围绕安置改革总体目标,全面实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安置主管部门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合理编制安置计划。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刚性手段与沟通、制度激励等柔性措施,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的,应当首先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积极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的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制定落实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工作,着力完善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广泛开展“订单式”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1.做好军休人员安置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模式,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医疗住房等保障政策。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交接安置工作,落实其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医疗待遇,确保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确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种地方性补助补贴经费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解决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服务管理工作及工作人员经费不足,不断改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

(四)充分发挥民政在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

12.增强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服务效能。加强行政区划规划论证,优化中心城市功能布局结构。审慎稳妥、科学适度调整行政区划,支持开发区与行政区严密套合,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助推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快速健康发展。探索解决一市一区、市县同城、县包围市等城市发展空间与行政事权不相协调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健全落实撤乡建镇、撤镇设办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行政区划调整科学、合理、规范。理顺和完善地名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地名设标和地名文化建设水平。坚持依法管界,加大平安边界建设力度。

13.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快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管理,到“十二五”末,全市每个县(市、区)建成1所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救助管理站,并配备救助专用车辆等设备。推进救助工作进社区、进乡镇,基本实现街面无滞留流浪未成年人目标。注重源头防治,实施主动救助,使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14.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推进婚姻登记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及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全市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拓展为困难家庭提供婚姻指导、心理辅导等内容,推动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建设。

15.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创新骨灰安葬方式,推行节能、节地、环保的绿色葬法。体现殡葬公益性原则,加大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公墓的支持力度。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作为必备附属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全覆盖;城市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规划建设公益性墓地(墓园)。加强对经营性公墓规划建设及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监督,探索推行经营性公墓按比例配备公益性墓位,限价销售,惠及困难群众。改善殡葬服务设施,完善殡葬救助制度,“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市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

16.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民政事业发展各项规划,加快建设民政社会服务网络,采取加大政府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婚姻、殡葬、养老、优抚安置、防灾减灾、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孤残儿童养育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规划项目按时开工、精心施工、如期竣工。统筹安排各类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做到既有设施与新建设施相整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积极推动民政信息化、标准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民政服务及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十二五”期间,形成总量适度、分布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和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民政综合信息服务与人口、社保、医保、工商等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基本满足城乡不同层次群众的服务需求。

三、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民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民政方面的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作为检验政府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编制、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认真履行有关职能,切实做到部门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民政工作的新格局。

18.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经费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民政部门职能任务需要,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投入要优先用于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纪检、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19.夯实基层基础。各级政府要落实基层民政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及设施、制度等实际需求,推进基层民政组织规范化建设。全市所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普遍达到“四有三全一加强一提高”的规范化建设目标,即有承担民政工作的机构,有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人员,有满足为民服务需要的办公场所,有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办公设施设备全、规章制度全、文档资料全;涉及基层的各项民政工作得到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各地可根据民政工作职责任务、行政区域人口和民政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采取设置公益岗位、聘用社工、吸纳志愿服务、劳动合同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充实基层民政力量,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条件做事,不断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效能。

20.注重资源整合。注重有效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共同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增强民政事业发展活力。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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