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3〕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
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3〕7号



湖滨区、陕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
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为贯彻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积极推进PM2.5监测、信息发布与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2013年组织开展三门峡市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市区及周边范围内燃煤锅炉(设施)进行彻底排查和分类,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电力等),不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包括湖滨区(不含农村区域)、开发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和陕县城区。
三、工作要求
(一)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严禁新建燃煤供热设施,现有燃煤供热锅炉(设施)全部限期拆除,改用集中供热,并逐步推行计量用热。
(二)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新建供热设施必须采用清洁能源,现有燃煤供热锅炉(设施)全部限期拆除,改用清洁能源。
(三)洗浴业、餐饮业等商业服务功能燃煤锅炉(设施)全部限期拆除,改用清洁能源。
(四)其他生产性燃煤锅炉(设施)原则上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暂无法实施的,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部采用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
四、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3年2月)
对燃煤锅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定燃煤锅炉(设施)治理名单。
(二)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3月1日—15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对市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3年3月16日—6月底)
2013年3月底前,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查结果,向燃煤锅炉(设施)所属单位或个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
2013年4月10日前,燃煤锅炉(设施)所属单位或个人向环保部门递交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承诺书。
2013年4月10日—6月底,纳入整治范围的燃煤锅炉(设施)由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并改用清洁能源。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7月)
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整治任务后,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对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追究责任,并采取断电、断水、媒体曝光等措施。拒不执行的,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是防治PM2.5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民生工程。有关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安排部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提出整治要求,确保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任务顺利完成。有关县(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排查结果和整治方案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二)明确部门责任。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环保部门:对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统一实施方案,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抓好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
质监部门:停止审批新建燃煤供热设施,并对现有燃煤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监察部门:对整治过程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保职责,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公安部门:做好整治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验收报告拨付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专项补助资金。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合理规划布局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的区域。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同时协调供热、供气部门落实本次整治工作有关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对未按期完成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其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对未按期完成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同时协调落实本次整治工作有关优惠政策。
(三)实行资金补助。为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对燃煤锅炉(设施)手续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动拆除燃煤锅炉(设施)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不予资金补助。湖滨区、开发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陕县城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补助资金由陕县政府负责。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燃煤锅炉容量分级确定。
(四)落实优惠政策。对改用集中供热的单位或个人,热力公司在供热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在安装管理费用上适当优惠;对改用燃气锅炉的单位或个人,燃气公司在供气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技术支持,在安装管理费用上适当优惠;对改用电锅炉的单位或个人,供电公司在安装费用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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