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商务中心区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三政〔2013〕3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商务中心区财政收入

征管工作的通知

三政〔201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市商务中心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商务中心区财政收入征管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市商务中心区规划区内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统一由市地税直属局负责征管,缴入市级国库。实现税收年终按50%补助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入驻的县(市、区),20%补助项目占地县(区)。市政府直接投资及市级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税收,不再与县(区)分成。市商务中心区规划区内的非税收入,明确为市级收入。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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