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门峡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三政〔2013〕5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门峡市区出租汽车
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3〕57号

湖滨区、陕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三门峡市区(含湖滨区、陕县城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下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负担、公正有序”、“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着力解决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体制不顺、非法营运、出租汽车新增和更新运力等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
(二)总体目标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准入、退出机制全面形成,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逐步实施,“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模式逐步推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出租汽车行业实现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运力,理顺行业管理体制
(一)取消湖滨区、陕县、高铁南站出租汽车经营区域界线划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分步骤实施方式,积极、稳妥推进。
(二)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新增、更新运力方案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各自市场需求制定,方案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地域管理原则,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监管。
(四)市、县两级编制和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职责和工作实际,核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规范管理,改进经营模式
(一)建立规范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机制
1.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期限为8年。经营者可申请提前更新车辆,经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更新,但不改变经营权许可期限。
2.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期满即终止。经营规范、服务质量好、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提出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
3.严禁转让、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对擅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暂扣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相关证件。
(二)科学合理控制运力投放
1.以“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模式进行运力投放、更新。采取以经营实力、管理经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经济实力强特别是有管理经验的企业运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标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经营。
2.投标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具有购买相应中标数额营运车辆和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资金,以及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拥有在市区范围内与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或租赁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租期不少于一个经营许可周期)和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质量信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处于整改期的企业不具备投标资格。
3.以招投标时市场情况选择价位适当的车型,选择双燃料车型,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4.按每车2名司机的标准招录驾驶员。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以及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或者“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5.要根据市场运力需求状况,及时调整运力配置,适度补充运力。同时,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到期30日前,按照许可机制和运力投放、更新原则,提前开展更新工作。原经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具体招投标方案可在之前中标企业运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细化、补充、完善。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从业人员素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要求的准入条件和考试内容,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考试,确保从业人员满足从业条件。
(二)全面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和人员两级考核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处理违规经营和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开展“文明企业”、“文明出租车”及“文明出租汽车驾驶员”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动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三)建立退出机制,促进行业有序发展。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采取中止、核减、调整出租汽车经营权(或从业资格)等制约措施,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五、打击非法营运,净化市场环境
(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工商、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和打击。
(二)重点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及其组织者,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打击非法营运的意义,取得社会特别是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部门协调联动。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环保、规划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工商、国税、地税、审计、质监、信访、残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整顿规范工作。
(三)强化维稳工作。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做好政策宣传和矛盾化解工作,加强应急管理,确保行业稳定。对因企业违法经营、管理不力、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等因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落实奖惩。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监督具体工作的实施开展,对工作组织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优先列入评优评先考核范围;对组织不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姑息迁就、隐瞒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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