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三政〔2013〕51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政〔201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31日

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微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政府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对银行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适当补贴,并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的划型标准,并且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银行申请补偿的贷款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三门峡银监分局负责审核银行提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并配合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战略,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实施对象及补偿标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起点为1000万元,每年度根据上年度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长速度,本着保证需要的原则,及时补充和增加。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依法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且经营两年以上的各类银行业的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补贴标准。
(一)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准备的补贴标准,按照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的0.2%计算。对小微企业贷款不增反降的银行,不予补贴,并在下年度考核时扣除上年度下降数。
(二)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发生损账的补偿标准(有区间数据的,只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1.损失比例在2%以下的部分,按该部分损失金额的20%进行补偿;
2.损失比例在2%-3%的部分,按该部分损失金额的10%进行补偿;
3.损失比例在3%以上的部分,按该部分损失金额的5%进行补偿。
小微企业贷款损账的认定,直接以银行本年度核销贷款金额为准。
(三)每年度对单家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末将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和损失情况汇总后,据实提供风险补偿金申请资料,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门峡银监分局审核无误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风险补偿金的报告;
(二)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中国银监会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四)小微企业贷款累放累收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
(五)上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到受偿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金应全额用于补充贷款风险准备和弥补坏账损失。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申请补偿的真实性,并确定一名联系人,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三门峡银监分局报送小微企业贷款统计表、新发放贷款明细、核销贷款明细。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因获得贷款损失补偿而影响责任认定和债权追索,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1个月内按原补贴比例及时向市财政局交还补贴。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金。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金,并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风险补偿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机制。每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风险补偿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三门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 中国银监会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
3. 小微企业贷款累放累收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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