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三门峡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三政办文〔2013〕25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三门峡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  知

三政办文〔20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三门峡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中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水选民(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侯 鑫(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韩迎春(市编办主任)

封泽孝(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主臣(市法院常务副院长)

杨镜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会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正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常天朝(市民政局局长)

杨保屯(市民政局调研员)

张龙治(市司法局局长)

宋 东(市财政局局长)

任振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青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梁智斌(市卫生局局长)

范社民(市审计局局长)

张庆云(市统计局局长)

崔晓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郭 群(市工商局局长)

秦基选(市国税局局长)

霍 涛(市地税局局长)

张银仓(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行长)

杨华军(三门峡银监分局局长)

白拴鱼(市残联理事长)

何耀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祁学红(三门峡供电公司总经理)

康广明(工行三门峡分行行长)

刘心明(建行三门峡分行行长)

曹靖华(中行三门峡分行行长)

李正玉(农行三门峡分行行长)

刘春前(农发行三门峡分行行长)

刘安强(省农村信用联社三门峡办事处主任)

杨怀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市分行行长)

李克斌(三门峡银行董事长)

赵保君(三门峡移动公司总经理)

瞿群伟(三门峡联通公司总经理)

单保民(三门峡电信公司总经理)

孙惠思(三门峡证券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杨保屯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李占森同志(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统筹规划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重大政策措施,召集三门峡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积极主动获取各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市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提供、信息比对和核查工作进行监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中妨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比对不准确等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三)编制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人员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四)法院、检察院负责对拒绝退回骗保资金的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资金,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价信息变动情况进行预警,建立完善物价增长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联动机制,会同民政、财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我市保障标准的建议。

(六)公安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的户籍和车辆管理等相关信息。

(七)司法部门负责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

(八)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为民政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等相关信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信息检查等工作。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就业、劳务输出、失业等相关信息。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相关信息;负责困难群众生活用水、供暖、供气等费用的优惠减免工作。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同步结算衔接工作,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全市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指导检查及案件处理等工作。

(十二)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按年度进行审计检查,监督资金安全运行。

(十三)统计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十四)法制部门负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审核我市社会救助法规、办法的相关细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

(十五)工商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兴办企业或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核查。

(十六)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年纳税等相关信息。

(十七)各银行负责提供救助对象在银行的个人诚信、存贷款等信息;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负责定期对救助对象在各个银行的个人诚信、存贷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民政部门。

(十八)残联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残疾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等相关信息。

(二十)供电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用电达到一定数量以上居民相关电量信息;负责困难群众生活用电和电表改造等费用的优惠减免工作。

(二十一)三门峡银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三门峡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对象保障资金的社会化代发等工作。

(二十二)三门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电信公司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十三)证券部门负责为民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购买有价证券、股票交易等相关信息。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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